涿州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室、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77)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权责清单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负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单位)清单动态调整的具体工作。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第四条 部门(单位)清单事项需新增、取消,以及划入、划出、合并、规范调整事项要素的,由各部门(单位)向市委编办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单位)应申请动态调整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各级政府政策调整,增加或不再实施相关事项的;
(二)因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按要求需对应取消、承接、下放、转移、转变管理方式的;
(三)因部门(单位)职能调整,增加或不再实施相关事项,或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相应增加、取消相关事项的;
(四)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办理)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规范的;
(五)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五条 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申请。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清单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相应的《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二)研究审核。市委编办收到书面申请后,及时组织市审改办、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审核及合法性审查。
涉及省市县同一事项调整的,应根据省市调整情况,30日内同步调整到位;仅涉及县级事项调整,以及依据县级政府决定拟调整清单事项的,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与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沟通一致后,按程序调整。
(三)审核确定。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意见由市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书面反馈申请部门(单位)。
(四)公布实施。市有关部门(单位)在清单即时调整意见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各类清单事项内容、办事指南、运行监管等具体内容,方便公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五)衔接落实。上级按程序下放的事项,承接部门应在收到下放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衔接落实到位。
第六条 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申请。年度集中调整于每年一季度与省、保定市级同步开展、压茬推进。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汇总上一年度以来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严格对照省级制定的清单统一规范指导目录或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本部门(单位)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意见,填报相关表格,报送市委编办。
(二)研究审核。市委编办牵头组织市审改办、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等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年度集中调整初步意见。
(三)审议确定。经研究审核后的各部门(单位)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意见由市委编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四)公布实施。清单年度集中调整意见经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公布实施清单目录年度版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在清单目录版本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网站、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清单调整情况,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公布调整后的各类清单事项内容、办事指南、运行监管等具体内容,方便公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五)备案。清单目录年度版本公布后,市有关部门(单位)应于10日内将清单完整内容电子版报市委编办备案。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市审改办、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查,及时纠正清单动态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第八条 未经市委编办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清单。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涿州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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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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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类型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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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调整类型(取消、新增、合并、修订) |
调整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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