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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6-08-09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徐政〔2016〕2号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区政府对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区政府决定:
一、保留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3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1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32项。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区审改办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区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区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区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

区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共33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发改局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改局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 节能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民政局 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离任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4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民政局 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清算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民政局 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民政局 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清算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环保局 环评文件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8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住建局 安全评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0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住建局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七条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1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卫计局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1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计局 公共场所监测
(空气、用用
具、生活饮水、泳池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计局 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监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1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计局 生活饮用水检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检测报告 冀价行费(2015)4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1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冀价经费字[2002]第3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6 使用原建设用地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批准 国土局 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 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服务性收费  
1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局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压覆主要矿产证明 《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4、5款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压覆主要矿产证明 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服务性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1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局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书(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利局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局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论证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1 在边界河道修建水利工程批准 水利局 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2 河道采砂审批 水利局 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可行性论证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3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水利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利局 水土保持设施评估报告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5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水利局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备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可行性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6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水利局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27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水利局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8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9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 水利局 防洪论证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防洪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局 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1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水利局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2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水利局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33 取水许可(延续、变更)审批 水利局 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水平衡测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资源论证报告或水平衡测试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附件2
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共3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备注
1 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部门规章〈2011年7月22日发布〉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不收费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保局 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不收费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  供的要件名称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备注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不收费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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