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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6-0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审批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许可 110001 使用原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批准 国土资源局 国土局窗口 《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0002 使用原村庄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的批准 国土资源局 国土局窗口 《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自然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000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局 规划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2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0004 临时占地审批 国土资源局 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0005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 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7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0006 测绘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局 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章  测绘资质申请与受理。第三章 测绘资质审查与决定;《河北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第四条: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110007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局 地理信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处罚 1110001 查处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行政处罚 1110002 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罚,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
行政处罚 1110003 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行政处罚 1110004 查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行政处罚 1110005 查处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
行政处罚 1110006 查处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行政处罚 1110007 查处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处罚,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行政处罚 1110008 查处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行政处罚 1110009 查处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110010 查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期不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处罚。满一年未动工的,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处罚 1110011 查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3-4个月 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处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 1110012 查处违法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 《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矿产企业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处罚,并处罚款的,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其他 119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 国土资源局 国土局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企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其他 119002 土地登记发证核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局 国土局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 法定时限:初始登记3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初始登记2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 依据:国土【籍】字【1990】第93号标准: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
其他 119003 土地抵押登记 国土资源局 国土局窗口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自然人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依据:国土【籍】字【1990】第93号标准: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
其他 11900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 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企事业单位、公民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其他 11900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土资源局 耕地保护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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