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2015〕6号 签发人:王保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精神,根据冀政发[2015]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行政权力清单,区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区级实施的7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14项,将7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直接转为行政许可,将9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42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类别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或调整为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相关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明确的取消和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在本决定印发15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调整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清单,在保定市徐水区机构编制网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附件: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14项)
2、区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7项)
3、区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9 项)
4、区政府决定调整为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项目(共42项)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14项)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020004 |
教育局 |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 |
1、《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15条:“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地方的组织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的实施与落实;2、《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第11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领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
申请企业 |
|
2 |
030004 |
工信局 |
地震应急预案的 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各单位 |
|
3 |
030005 |
工信局 |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
各单位 |
|
4 |
030006 |
工信局 |
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及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各单位 |
|
5 |
030007 |
工信局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
企业 |
|
6 |
120006 |
环保局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
|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
项目建设 单位
|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7 |
130003 |
规划局 |
房地产受让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法人 |
|
8 |
130004 |
规划局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自然人 |
|
9 |
130005 |
规划局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人 |
|
10 |
280013
|
政府办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2006年12月18日办法实施)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
自然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
11 |
310006 |
地税局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
|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2 |
310007 |
地税局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
|
|
13 |
310008 |
地税局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纳税人
|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4 |
310009 |
地税局 |
信誉等级评定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佥、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四)税款缴纳情况1.就纳税款近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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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7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140019 |
住建局 |
安全监督备案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2 |
140021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六条 |
建设单位
|
|
3 |
190009 |
卫计局 |
签发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
新生儿 |
|
4 |
190010 |
卫计局 |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适龄儿童 |
|
5 |
190011 |
卫计局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证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
|
6 |
190012 |
卫计局 |
婚前医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
准备结婚的对象 |
|
7 |
21000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变更)意见表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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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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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区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9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070005 |
民政局 |
烈士评定申报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公民 |
|
2 |
070006 |
民政局 |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备案以及补发伤残证件申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
3 |
070007 |
民政局 |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去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2号)第七部分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 |
|
4 |
070008 |
民政局 |
乡镇级行政区划管理 |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95〕8号)第五条、第八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 |
涉及乡镇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单位 |
|
5 |
070009 |
民政局 |
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报 |
民政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4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6 |
090002 |
财政局 |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第1条《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第14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第1条 |
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
|
7 |
090003 |
财政局 |
各乡镇、区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小汽车编制及购置审批 |
《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第5条《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0号)第8条、第13条 |
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及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
|
8 |
090004 |
财政局 |
各乡镇、区直部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 |
各乡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
|
9 |
090005 |
财政局 |
各乡镇、区直部门废标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7条 |
各乡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
|
附件4
区政府决定调整为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2项)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1 |
010001 |
发改局 |
招标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
其他类 |
2 |
010002 |
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二条“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一章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冀政[2014]60号)第一部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3 |
010003 |
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三条“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
企业 |
其他类 |
4 |
010004 |
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5 |
010005 |
发改局 |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第12号),《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6号。 |
项目申报单位 |
其他类 |
6 |
010006 |
发改局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及计划下达)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地方性文件:《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保市政[2010]35号)第八条:(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其他类 |
7 |
050023 |
公安局 |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
《消防法》第10条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其他类 |
8 |
050024 |
公安局 |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
《消防法》第13条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9 |
100006 |
人社局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 |
冀政〔1998〕1号 |
申报的破产企业 |
其他类 |
10 |
100007 |
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辖区内参保单位 |
其他类 |
11 |
110008 |
国土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企业、自然人 |
其他类 |
12 |
110009 |
国土局 |
土地登记发证核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13 |
110010 |
国土局 |
土地抵押登记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
企业、自然人 |
其他类 |
14 |
110011 |
国土局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
企事业单位、公民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15 |
110012 |
国土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其他类 |
16 |
140013 |
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企业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17 |
140014
|
住建局
|
房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办法》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行政 监管 |
18 |
140015 |
住建局 |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其他类 |
19 |
140016 |
住建局 |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
企业 |
其他类 |
20 |
140017 |
住建局 |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个人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21 |
140018 |
住建局 |
商品房现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企业 |
其他类 |
22 |
140020 |
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产权单位 |
其他类 |
23 |
140022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24 |
180017 |
文广新局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
其他类 |
25 |
180018 |
文广新局 |
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登记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
其他类 |
26 |
210003 |
安监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
企业 |
其他类 |
27 |
210004 |
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其他类 |
28 |
210005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或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6号)第五、七、八、十条 |
企业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29 |
210006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企业 |
其他类 |
30 |
210007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
企业 |
其他类 |
31 |
210008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其他类 |
32 |
210009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其他类 |
33 |
210010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
企业 |
其他类 |
34 |
210011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35 |
280001 |
政府办 |
规范性文件备案 |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9号)第十一条: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由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监督机关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的,由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类 |
36 |
280002 |
政府办 |
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
|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1993年省政府令第88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五条第三项(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审核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证件发放数量和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类 |
37 |
280003 |
政府办 |
行政执法备案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二十九条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38 |
280004 |
政府办 |
行政执法权限、管辖权限争议的决定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类 |
39 |
280005 |
政府办 |
规范性文件审核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22号)第十八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2001年省政府令第28号)第三十条 报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直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类 |
40 |
280006 |
政府办 |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
《河北省罚没财物暂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五条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第六条执法机关实施罚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司法机关除外)。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类 |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实施 主体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对象 |
行政权力类别 |
41 |
280007 |
政府办 |
行政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类 |
42 |
280008 |
政府办 |
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批准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三十三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履行; (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其他类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