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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气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制定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办公室

 

2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城乡气象工作,组织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各类气象应急预案。

防灾减灾科

 

承担人工影响天气监督管理。

防灾减灾科

 

承担气象防灾减灾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

防灾减灾科

 

承担气象协理员等社会化队伍组织管理工作。

防灾减灾科

 

3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工作。

防灾减灾科

 

承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管理。

办公室

 

承担雷灾事故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防灾减灾科

 

承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

办公室

 

4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防灾减灾科

 

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防灾减灾科

 

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

承担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工作。

防灾减灾科

 

承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防灾减灾科

 

承担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的管理。

防灾减灾科

 

6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监督管理。

防灾减灾科

 

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防灾减灾科

 

承担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管理工作。

防灾减灾科

 

7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承担气象依法行政、气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办公室

 

承担气象科普宣传工作。

防灾减灾科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刘浩         填报时间:2015416         联系电话:7116160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气象防灾减灾

气象局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编制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大问题,督导相关工作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徐水区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工作实施细则》

《徐水区落实<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工作实施细则》

《徐水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教育局

对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相关课程设定、教材编写、活动安排。

工信局

对被管理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做好各类防灾应急药品的储备。

公安局

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加强交通疏导、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住建局

对被管理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组织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做好城市内涝防范工作。

发改局

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进行审查。

交通局

对被管理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气象监测,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的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环保局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农业局

对被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农户及生产单位做好农田排水除涝、设施加固等处置工作。

民政局

组织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组织做好救灾工作。

文广新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信息的播发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类旅游景区、历史文物场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安监局

对被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组织人员对重点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水利局

对被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组织做好防洪设施的除险加固,组织做好因暴雨导致的河流洪水等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局

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商务局

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货并保障市场供应。

人防办

对各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单位

组织做好日常管线维护,确保灾害防御应急期间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正常运行。

通讯管理单位

对各类电信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信息的播发情况进行督导。

2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气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徐水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批复》

在规划局和气象局的共同努力下,气象探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规划局

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严格依据有关气象法律法规要求,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集镇规划,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避免因城市、乡镇规划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科普宣传

1)加强气象科普基地建设。(2)加强气象科普技术、人才、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科普覆盖率。(3)组织常态化科普活动,开展专项气象科普活动、气象科普讲座等。

防灾减灾科

7116160

2

普法宣传

组织制定年度普法宣传要点,开展气象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办公室

7116160

3

气候服务

利用本地气候监测和预测信息,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气象台

7116160

4

灾害预警服务

气象灾害预警制作、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监测、风险普查、风险区划等。

气象台

7116160

5

决策气象服务

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高影响天气、重大气象灾害等预测预报预警及科学决策建议等服务。

气象台

7116160

6

防御队伍培训

城乡、社区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气象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

防灾减灾科

7116160

7

应急保障能力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服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

防灾减灾科

7116160

8

实况信息服务

气象观测站以及区域站等气象实况监测信息等。

气象台

7116160

9

天气预报服务

公众天气预报、预警的制作、发布和传播。

气象台

7116160

10

专项气象服务

对重大社会活动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监测、预测、评估等气象服务;针对保险理赔、法律诉讼等提供的气象事件证明及雷电灾害鉴定等服务。

气象台

7116160

12

农业气象服务

农业气象年、季、月、旬服务产品;土壤水分及农业气象干旱监测评估服务;农用天气预报服务;主要作物全生育期气象条件分析评价等服务。

气象台

7116160

13

人工影响天气

围绕农业抗旱、防雹减灾、缓解水资源短缺等需求,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台

7116160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气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区气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气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气象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

 

 

(二)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指受气象灾害或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影响,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直接影响经济、社会运行正常秩序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重点单位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对当年确定并公布的重点单位全部检查;其它重点单位进行抽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气象主管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查看设施,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日常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前期准备。局防灾减灾科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2、自查自纠。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自查情况。

3、现场检查。根据上报情况,局防灾减灾科组织人员到气象灾害防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4、督促改正。对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重点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督促做好落实工作。

5、工作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局防灾减灾科及时进行总结,将检查情况报区政府和气象局。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照《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三)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为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程序,依法落实防雷减灾工作,促进防雷装置规范设计与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防雷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落实情况;

2、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防雷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建设项目是否设计有防雷装置,是否安装防雷装置;

4、监督检查对象提供的有关材料或者文件是否真实;

5、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6、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7、单位是否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9、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气象主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防雷安全日常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雷安全专项检查;

(三)做好全区防雷安全隐患排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开展全区防雷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全年不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要求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也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2、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4、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5、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6、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7、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8、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办公室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制定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办公室负责人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五)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文件和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逐项检查,必要时进行复制;监督检查人员同时可要求进入有关建筑物现场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七)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为规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保障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安全施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从事施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6、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施放气球作业的安全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施放气球作业安全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办公室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制定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对被检查人履行施放气球活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施放气球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气体、充气装置等相关物品进行监督抽查;

(七)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施放气球活动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做好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年检工作,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施放活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停止施放气球活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2、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3、向监督检查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4、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2、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3、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4、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5、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五)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构运转是否正常。作业组织机构资格(《法人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人员(取得相应人影作业人员资格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名单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经费情况,工作周年计划、作业实施方案;

  (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保管、维护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人影作业工作程序、人影作业岗位职责和事故处理预案;

  (三)作业装备是否合规。拥有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经过具有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检测的作业装备,可以实时接收相关气象信息的装备;

  (四)安全措施是否合规。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工作档案是否规范。作业设备和爆燃物品储运管理、作业效果评估报告、作业过程记录、作业前公告记录等相关文档;

  (六)业务能力是否具备。有人影指挥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报告和定期抽查、及时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工作计划、中期情况和年度总结书面报告,年度定期工作抽查1次,以及针对安全隐患的及时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听取情况报告、随机档案查阅、作业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符合监督检查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开具整改意见书。凡涉及作业安全的,整改完成前,停止人影作业实施。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业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定期报告制度,备案审批制度,现场检查和定期通报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施工。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未及时报备审批的,责令补办手续。对建设项目违反规定要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气象设施建设的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投资开展气象设施建设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气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是否经过审批,资料信息是否共享。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现场检查和资料检索进行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过程中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建设和资料共享。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和未实行资料共享的,责令补办报批手续,开展资料共享。

 

(八)对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事项监督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为规范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活动, 根据《中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有社会组织或个人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2、广播、电视台站、报纸等媒体是否按时播出公众气象预报;

3、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是否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电视台、广播、报纸、门户网站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否规范;

2、定期召开与文广新局的联席会议,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3、遇有突发性、灾害性天气时,检查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是否及时播发气象预警信息。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气象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违法情形的,可根据情况依法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给予警告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监督管理。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对相关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给予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或者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由区气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门户网站所属单位以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气象局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徐水区气象局(公章)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依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徐水区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有关措施

(一)区气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区气象局在省气象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气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区气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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