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
依据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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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才处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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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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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监督检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案例研究,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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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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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
初审并查验事业单位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通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参公事业单位 |
审查并核实材料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参公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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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参公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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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法人证书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参公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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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行为;发布登记公告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参公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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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参公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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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区 “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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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上名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予以报中央编办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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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单位定期提交的报告事项进行审查。对违反网上名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告知相关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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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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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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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级党政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机关联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处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监督检查内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将年度报告公示。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公开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建议,及时受理投诉。
(二)建立抽查制度,对省直事业单位,随机抽查,重点对业务开展、资产损益、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三)开展专项检查。对人民群众通过举报投诉和日常登记管理等途径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检查,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监督检查处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