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
|||||||||
1 |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
承担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外事管理等工作 |
办公室 |
|
|
|||||||||
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办公室 |
|
|
|||||||||||
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
办公室 |
|
|
|||||||||||
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 |
办公室 |
|
|
|||||||||||
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
|
|||||||||||
拟定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办公室 |
|
|
|||||||||||
开展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 |
办公室 |
|
|
|||||||||||
提出本局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
办公室 |
|
|
|||||||||||
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
办公室 |
|
|
|||||||||||
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
|
|||||||||||
协助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技术规范或标准。 |
办公室 |
|
|
|||||||||||
2 |
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本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
管理本辖区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 |
标准计量股 |
|
|
|||||||||
管理本辖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
标准计量股 |
|
|
|||||||||||
协助企业办理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工作。 |
标准计量股 |
|
|
|||||||||||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标准计量股 |
|
|
|||||||||||
负责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
标准计量股 |
|
|
|||||||||||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
标准计量股 |
|
|
|||||||||||
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标准计量股 |
|
|
|||||||||||
组织量值传递、计量比对。 |
标准计量股 |
|
|
|||||||||||
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
标准计量股 |
|
|
|||||||||||
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
标准计量股 |
|
|
|||||||||||
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监督管理。 |
标准计量股 |
增加的职责: |
|
|||||||||||
3 |
负责辖区内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
组织拟订本辖区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 |
质量监督股 |
|
|
|||||||||
推进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
质量监督股 |
|
|
|||||||||||
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
质量监督股 |
|
|
|||||||||||
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工作。 |
质量监督股 |
|
|
|||||||||||
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建立有关事宜。 |
质量监督股 |
|
|
|||||||||||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
质量监督股 |
|
|
|||||||||||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质量监督股 |
|
|
|||||||||||
依法对本辖区各类资质认定检验机构、检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
质量监督股 |
|
|
|||||||||||
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 |
质量监督股 |
|
|
|||||||||||
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 |
质量监督股 |
|
|
|||||||||||
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监督抽查数据,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 |
质量监督股 |
|
|
|||||||||||
完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及省、市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统计、汇总、上报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情况。 |
质量监督股 |
|
|
|||||||||||
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信息管理工作。 |
质量监督股 |
|
|
|||||||||||
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或统一抽查,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质量监督股 |
|
|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
质量监督股 |
|
|
|||||||||||
指导对审查员、安检机构检验员考核活动。 |
质量监督股 |
|
|
|||||||||||
对本辖区安检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和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质量监督股 |
|
|
|||||||||||
对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进行监督。 |
质量监督股 |
|
|
|||||||||||
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质量监督股 |
|
|
|||||||||||
4 |
承担本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承担辖区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
|
|||||||||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
|
|||||||||||
5 |
综合管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
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监督。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
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
办理部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
办理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
6 |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
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 |
稽查股 |
|
|
|||||||||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辖区内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 |
|
|||||||||||||
承担辖区内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
|
|||||||||||||
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
|
|||||||||||||
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 |
|
|||||||||||||
参加周边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办案的协调联动。 |
|
|||||||||||||
7 |
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测试和校准。 |
|
徐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
|
|||||||||
计量科学研究。 |
|
|
||||||||||||
计量技术基础建设。 |
|
|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与鉴定。 |
|
|
||||||||||||
安全阀校验。 |
|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
||||||||
1 |
一般工业产品的监督管理 |
质监局 |
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产品质量法》及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
|
|
||||||||
农业局 |
负责种子的监督管理。 |
《种子法》 |
|
|||||||||||
卫生局 |
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
|||||||||||
农业局和工商局 |
负责兽药的监督管理。 |
国法秘函【1999】41号 |
|
|||||||||||
食药监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
农业局 |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
2 |
食品安全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徐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质监发〔2010〕182号) |
|
|
||||||||
食药监局 |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 |
|
|||||||||||
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 |
|
|||||||||||
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 |
|
|||||||||||
工商局 |
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 |
|
|||||||||||
公安局 |
负责组织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
|
|||||||||||
3 |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
质监局 |
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
||||||||
铁路部门 |
负责铁路机车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
|
||||||||||||
安监局 |
负责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
||||||||||||
住建局 |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
|
||||||||||||
4 |
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 |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
|
||||||||
公安局 |
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
|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
1 |
12365咨询、举报服务热线 |
接受群众对产品质量及质监有关工作方面的咨询;受理群众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
办公室 |
0312-8699975 |
||||||||||
2 |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开展能源计量服务企业,提供节能降耗计量业务支持。 |
标准计量股 |
0312-8698109 |
||||||||||
3 |
6月“食品宣传周”活动 |
宣贯《食品安全法》,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与服务。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
0312-8698105 |
||||||||||
4 |
9月“质量月”活动 |
宣贯《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倡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质量责任,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 |
质量监督股 |
0312-8699971 |
||||||||||
5 |
计量服务 |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
标准计量股 |
0312-8699976 |
||||||||||
6 |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 |
开展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展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
标准计量股 |
0312-8699972 |
||||||||||
7 |
商品条码服务 |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
标准计量股 |
0312-8699972 |
||||||||||
8 |
标准业务 |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标准文献查询服务;负责标准的收集和宣传;提供与标准化技术有关的其他服务。 |
标准计量股 |
0312-8699971 |
||||||||||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获证实验室监督管理
为加强获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保证获证实验室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获资质认定实验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建立检定测试性能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地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
1、组织管理。获证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环境和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查看实验室的检测区域及有效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用于开展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3、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情况;人员是否符合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4、检验检测报告和标志的正确使用。检测工作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获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存档的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结论用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批准承检范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申诉、投诉情况的处理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情况等。
5、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有无措施保证承担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内部、外部的压力和影响;有无对外(客户)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承诺(声明)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验室自查与质监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实验室每年至少自查一次;质监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建档,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监督检查组赴实验室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档案适时录入监管信息、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质监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自愿性认证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愿性认证行为,维护认证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辖区内开展认证活动的从业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一)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二)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
(三)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四)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
(五)审核时间是否充足,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
(六)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
(七)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了认证,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八)认证机构是否在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认证证书;
(九)认证机构是否对获证企业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
(十)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十一)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
(十二)获证组织是否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十三)认证认可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省、市质监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组织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组织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组织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食品农产品获证组织,还可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质监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辖区内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员,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企业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企业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1、应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
2、应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的;
3、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
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
6、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省、市质监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企业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企业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制造计量器具监督管理
为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行为,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自查。计量器具制造者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质监部门不定期组织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存在隐患苗头计量器具的监督抽查力度,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必备条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对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质监部门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对于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活动的;
2、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2、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3、未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三)对于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区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保持资质的一致性情况。
2、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3、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情况。
4、企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5、企业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情况。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情况。
7、企业建立销售台帐情况。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9、企业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情况。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12、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情况。
13、企业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情况。
14、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质监部门根据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2、质监部门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3、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监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4、开展常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质监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进行核查。必要时,应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5、质监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6、需要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监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质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质监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监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六、产品防伪监督管理
为加强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的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市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七、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管理,持续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核查、产品发证抽样检验、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市局制定的监督检查制度及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八、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监督管理
为加强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许可审查行为,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办证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查工作过程、审核员的行为规范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跟踪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质监部门派出持证观察员对实地核查过程进行监督记录,邀请企业向发证部门反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满意度反馈表》。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部门按照实地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全程观察记录,督促企业对核查结论予以确认和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填写观察员报告并向发证部门反馈,对核查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做出评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审查工作纪律和规范的核查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处理;
(二)对使用欺骗等手段申请许可证和取得许可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使用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内容实施登记。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到设备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公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等。
(二)选择业务能力强的岗位负责人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登记,提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水平。
(三)岗位负责人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的材料。
(四)承诺时限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使用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发证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二)岗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的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申请人以欺骗、冒用、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撤销登记。
(二)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内容实施。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内容实施。
(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实施。
(四)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参照使用单位的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的检查内容针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容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二)通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保定市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省、市质监局提出的检查重点,区质监局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市质监局制定的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区质监局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专项监督检查,一是由政府统一部署,质监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二是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针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有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三)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五)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六)发现依法应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许可实施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对象
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下列情形属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事故调查处理内容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方式
现场情况了解、现场询问、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现场检验与鉴定等,并做好记录。
四、事故调查措施
质监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向政府或市质监部门报告,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报省局派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可以设立事故调查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
五、事故调查程序
(一)配合政府或市局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明确各工作小组及其分工,制订调查工作计划;
(三)封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场地、财务等相关资料,提出控制事故责任人员、保护重要证人的建议;
(四)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五)查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充装、检验检测、采购、租赁等有关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七)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作出委托鉴定、评估项目的决定;
(八)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九)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十)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十一)汇总调查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
六、事故批复与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批复的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