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水利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 注 |
1 |
负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区河道、湖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受委托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初步意见,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
拟定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区河道、湖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受委托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综合股、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水工程管理股、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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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水工程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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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初步意见,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
综合股、水工程管理股、水利水保股、移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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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区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
拟订全区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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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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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征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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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
综合股、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水工程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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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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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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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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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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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高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
综合股 |
由徐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
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综合股 |
由徐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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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
综合股 |
由徐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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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综合股 |
由徐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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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综合股 |
由徐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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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河道、水库、湖泊的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河堤的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指导重要河道、水库、湖泊的治理与开发。 |
水工程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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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
水工程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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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 |
综合股、基层水利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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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河堤的安全监督。 |
综合股 |
由徐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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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水工程管理股、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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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 |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 |
水政监查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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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同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组织协调农业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
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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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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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进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同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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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
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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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
水利水保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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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
综合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基层水利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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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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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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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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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存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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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河湖库存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 |
水政水资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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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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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 |
综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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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
综合股、水工程管理股、水利水保股、移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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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施农村饮用水工作职能,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协调乡镇村做好农民饮用水项目建设工作。 |
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协调乡镇村做好农民饮用水项目建设工作 |
水利水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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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水利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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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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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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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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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道采砂管理 |
水利局 |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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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
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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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参与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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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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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水利局 |
负责全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的水土流失其它区域的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2010]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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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林区林木采伐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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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组织做好农耕地的免耕、等高耕作等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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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
负责在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区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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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负责本部门相关项目的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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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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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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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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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 |
负责本行业水土保持生产活动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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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
负责本行业水土保持生产活动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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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
负责本行业水土保持生产活动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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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
水利局 |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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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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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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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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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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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
水利局 |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2010]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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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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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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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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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业技术推广 |
水利局 |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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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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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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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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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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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
水利局 |
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审查地方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 2、《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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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经委 |
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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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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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负责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加强卫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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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导地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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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指导地方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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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
负责指导地方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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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负责指导地方农村供水供水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优惠政策。 |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 |
3月22日-28日,宣传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载体:发放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资料、图板展示、开展问卷调查等活动;“世界水日”前后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相关宣传报道;在社区、乡镇悬挂相关横幅、张贴宣传画及宣传牌。 |
综合股 |
0312-8683932 |
2 |
“防汛抗旱日”活动 |
4月15日,宣传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汛知识。活动载体:发放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及防汛知识宣传资料;在报纸等媒体上对全市防汛抗旱及山洪灾害防御有关责任人和水库、小水电管理责任人进行公示。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0312-8683932 |
3 |
水利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 |
全年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咨询和技术服务。 |
综合股、水工程管理股、水利水保股 |
0312-8683932 |
4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
综合股 |
0312-8683932 |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水利工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小水电站、机电泵站、农村饮用水工程、堤防(水闸)等,10万方以下山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街道)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水利水电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3、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4、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保定市徐水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
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由区矿产部门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河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台,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三)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定市徐水区范围内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4、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5、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半年度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7、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水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徐水区范围内从事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徐水区水利局行政许可批复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江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由徐水区范围内涉及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及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及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
4、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徐水区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市水利局领导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在洪泛区、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事项监管)
为切实做好洪泛区、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徐水区境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医院等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徐水区水利局行政许可批复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具体工作事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查洪泛区、蓄滞洪区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复合批复文件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洪泛区、蓄滞洪区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洪泛区、蓄滞洪区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洪泛区、蓄滞洪区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洪泛区、蓄滞洪区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涉洪泛区、蓄滞洪区施工监管,包括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洪泛区、蓄滞洪区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涉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七)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监督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徐水区境内开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它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相关论证的落实、备案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6、完工后,检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是否复合审批文件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设计抽检、资料备案、专项审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设计情况,包括项目位置、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施工监管,包括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项目规定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同意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徐水区域内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4、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6、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7、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入河排污口施工监管,包括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入河排污口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有管辖权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2、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九)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规划,加强水利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排查违规水利工程建设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制订河道采砂防汛应急预案;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施工对堤塘的影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批准手续;
(三)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规划项目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规划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规划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水利局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徐水区境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齐全;
3、占用范围、面积、数量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4、占用地点是否发生改变;
5、占用水源起止日期是否有效;
6、对3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是否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
7、查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缴入中央金库的票据。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开发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农业灌溉的影响以及完工后灌溉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占用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具备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十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项目,加强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徐水区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内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建设建设是否符合水法律、法规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江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施工对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影响以及完工后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施工监管,包括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十二)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单位名称:徐水区水利局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1)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2)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防御准备情况;
(3)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4)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6)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
2、汛期日常工作
(1)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4)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5)联络协调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6)向区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
(7)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8)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9)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10)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11)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3、调度工作
(1)防御洪水预案执行情况;
(2)防洪排涝调度工作情况;
(3)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
(4)水库放水预警、江河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5)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备案情况;
(6)易受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4、汛后工作
(1)总结评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汛期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乡镇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次以上,对各重点隐患水库巡查一轮以上。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乡镇、水管单位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2、区级定期检查。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街道)、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3、区级不定期督查。区防汛指挥部在做好乡(镇、街道)、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报送资料。乡镇(街道)、水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区防汛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2、电话抽查、视频监控。针对汛前各地上报的防汛网格化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视频了解各地汛情及水库蓄水位情况。
3、实地检查。区防汛抗台指挥部到乡镇(街道)、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指。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落实。区防汛指挥部督促乡(镇、街道)、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区防汛抗台指挥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区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四)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徐水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拔付资金项目;
2、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个;
3、重点督查。重点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行组织力量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阅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3、实物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
4、现场踏勘
5、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实施——安排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五)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街道)、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补助的全部项目;
2、不定期抽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
3、重点督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2、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资金补助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抽查。
3、重点督查。对受到举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乡(镇、街道)、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项目实施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区水利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区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建设内容、资金拔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2、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法律规定处理。
(十六)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冀水政〔2012〕18号)、《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水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水利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水利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冀水政〔2012〕18号)、《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冀水政〔2012〕18号)、《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订。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受徐水区水利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徐水政监察大队及各中队。
三、有关措施
(一)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冀水政〔2012〕18号)、《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实施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