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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本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把关;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本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办公室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办公室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办公室

监测站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传递、业务档案、资料图书管理等具体工作。

办公室

 

2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协调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宣教法规股

 

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宣教法规股

 

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监察队办公室

 

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宣教法规股

 

3

负责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监督实施,督办、核查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公布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

总量办

 

制定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减排项目并监督实施,督办、核查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总量办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公布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总量办

 

4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省和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批。

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管理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管理股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核(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管理股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管理股

 

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防治污染设施文件的审批。

管理股

 

放射性、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管理股

 

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管理规定、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管理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受理及建设项目现场踏堪

行政审批大厅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批。

管理股

 

5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制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包括计划的制定、锅炉拆除改造、企业关停治理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

大气办

 

排污许可证初审。

行政审批大厅

 

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源限期治理。

污控股

 

重金属减排及治理相关工作。

污控股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污控股

 

6

负责全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制度检查。

排污费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

各环保所

下属事业单位

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制度日常检查

各环保所

下属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各环保所

下属事业单位

取缔“土小”企业。

各环保所

下属事业单位

7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区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确保大气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转。

监测站

下属事业单位

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

监测站

下属事业单位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验收监测和排污许可证监测

监测站

下属事业单位

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监测站

下属事业单位

8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进行广泛宣传

宣教法规股

 

对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宣传、培训,并积极倡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

宣教法规股

 

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环保宣传、培训。

宣教法规股

 

9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危险化学品监管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大桥行驶中发生相撞并产生泄漏。接到报警后,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并联合卫生部门人员对水质污染程度进行联合监测,评估污染程度,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区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

对非法排污的责任人予予以拘留

环保局

负责本行政区非法排污案件的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一家小电镀摊点非法生产,该摊点没有环保手续和任何治污设施,并利用渗井将电镀废水排入地下,经取水样监测,已经对地下水造成重金属污染,环保局遂将该案件移送公安环保大队,公安环保大队依法对该摊点负责人张某予以拘留,并进一步调查处理。

公安环保大队

负责对非法排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3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局

大气办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1、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通[2013]36)

2、《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徐政办[2015]12)

收到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红色预警(I)通知,大气办第一时间通知各相关单位,气象局、报社、电视台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教育局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卫生局通知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交警部门进行车辆限行,住建局通知工地进行停止施工,环卫局加大洒水频次,环保局通知工业企业进行临时停产。

各相关部门

发挥各自职能,作好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通过网络、信箱、投诉电话12369、环保热线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办公室

0312-8660113

2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小窍门、环保穿衣、洗衣及妆容、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家电节能减排、工业污染防治知识、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知识等

宣教法规股

0312-8681358

3

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报告

根据天气状况及对未来气候的预判,及时发布全省空气质量预测状况,告知公众相关情况

大气办

0312-8681768

4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宣教法规股

0312-8681358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环保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环保所根据区纪检监察、区法制办、司法检察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环保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局法制机构(法规股)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环保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境监察的;

()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监察范围

徐水区辖区(各环保所分片负责)

二、监察重点:

1、对达标单位治污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巡视。

2、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的监督巡视。

3、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报情况的监督巡视。

4、对排污单位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的设施进行监督巡视。

5、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巡视。

6、对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单位进行监督巡视。

    7、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巡视。

    8、对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巡视。

    9、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破产(自然停产)、停产、检修进行监督巡视。

    10、对辖区内漏征的污染源追缴排污费。

    三、监察频次: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一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每年不少于两次。

    4、对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的现场监察每年不少于两次。

    5、对烟尘达标区污染点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6、冬季采暖期,要保证每周2(早、晚)各一次现场监察。

    7、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辖区的污染源,须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8、监察结果按月填写监察报告表上报监察队办公室存档。

    四、监察要求:

    1、巡视监察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法,对工作不力,有违纪现象的人员,由监察大队视情节予以处理。

    2、执法人员在执法巡视任务时要出示环保执法证件。

    3、执法人员要带必要的便携式监测仪器或取证设备。

    4、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要认真询问查看,听取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出现场执法巡视处理意见。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做好现场笔录,必要时要有声像证材。

    6、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徊私情,并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敝的,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监察严格按相关的监察工作程序开展全面监察。如实填写《环境现场监察报告》,按月上报监察队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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