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人社局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徐水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5-12-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保定市徐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组织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牵头局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

 

负责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区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编制、下达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人事计划的执行情况

 

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

 

审核区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综合管理全区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分析工作

 

制定实施全区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组织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拟订应对措施

 

综合管理全区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区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意见

 

综合管理全区人才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编制发布人才开发目录

 

组织实施全区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项目

 

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

 

参与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企业人才的统计工作

 

拟订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承办有关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组织实施我区“三支一扶”计划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拟订就业、失业保险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政策和专项活动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统筹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落实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政策

 

组织开展就业失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费率调整、稽核办法;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组织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和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

 

 

 

 

 

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制定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

 

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个人账户管理政策

 

负责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的落实

 

负责参保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的落实

 

组织实施参加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及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工作

 

拟订全区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落实

 

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

 

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内职工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区本级离休人员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组织实施区本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定点资格初审和上报

 

组织实施全区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

 

组织实施全区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

 

组织实施全区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

 

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划、基本政策的落实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建议

 

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社保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全区参保单位各类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与监督

 

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养老、工伤保险征缴工作并做好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离退休待遇审核及支付

 

养老、工伤保险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具体经办业务

 

做好全区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用工作

 

全区参保管理工作,受理申报业务,核定医保、生育保险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就医凭证

 

负责基金征收工作,核定缴费基数,建立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承办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负责对区本级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各类医疗备案和区本级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资金的核报

 

依法实施医疗保险稽核,受理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医疗保险稽查

 

区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审,建立健全全区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基金运行及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具体承办区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受理和组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初审上报;区内单位职工非因工或因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初审上报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

 

牵头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

 

参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建立完善区直机关在职人员统发工资数据库系统,做好工资审核发放工作

 

做好区属事业单位工资信息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考核培训、竞聘上岗、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

 

做好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做好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变动备案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的落实,做好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的备案和结果确认工作,承办区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上级任命及政策性安置等新进人员的审核工作

 

指导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受理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工作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工作,参与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落实;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承担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徐工作、创业、为徐服务政策的拟订和管理协调工作

 

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

 

承担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

 

制定实施全区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监管全区人才市场,规范人才市场秩序

 

承担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及其随调配偶安置和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工作

 

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拟订本区荣誉制度、政府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考核制度;承办区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调转任、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试用期管理等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

 

负责政府直属(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上报

 

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规定,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定,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公务员信访接待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

 

承办区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调转任工作,公务员登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务员培训的相关政策规定,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

 

承办区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做好区级行政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稽查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制定政府表彰奖励规定,审核上报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项目,审核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组织和协调政府表彰奖励工作

 

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牵头负责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公司许可审批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监督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推进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信息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实施“工效挂钩”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工作

 

参与区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综合管理

 

来信来访处理,指导开展系统的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组织协调跨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监督指导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执法工作

 

负责辖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1、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根据区编委办提供的人员入编、出编记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区财政局

根据区编委办核准的人员编制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

区编委办

审核部门或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的用编计划;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相关依据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201073号)。

案例

某部门拟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区编委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办理录(聘)用、调动手续,再由区编委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区人社局依据区编委办提供的入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区财政局核拨有关经费。

2、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按照区编委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区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区财政局

按照区编委办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区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区编委办

负责审核区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相关依据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201073号)。

案例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区编委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数;区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负责非学历教育

区教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

相关依据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11

案例

张三200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11年至2014年间攻读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在职硕士,并在2013年参加了全国金融改革专业人员高级研修班。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由区教育局负责,高级研修班的培训由区人社局负责。

 

4、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区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区地税局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

案例

2014年,区人社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开展的第三方审计,包含了对社保基金存款收益情况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通过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对夯实缴费基数情况实施监督。

5、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指导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区教育局

会同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相关依据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201073号)

案例

每年8月底,区教育局统计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并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名单移交区人社局,区人社局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帮扶

6、             非法使用童工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区人社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区工商局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案例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7、             职业卫生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区安监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区民政局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例

某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一化学品厂发生生产事故,因没有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多名工人发生职业病。当地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该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展开调查。卫生部门负责对有毒有害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安监部门负责对该生产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情形进行调查,人社部门负责对其他用工场所的劳动保护情形进行检查。

8、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负责牵头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区地税局

负责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相关依据

1、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20107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案例

2012年,区人社局牵头制定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费率、征缴政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由人社部门负责。

9、             社会保险登记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

负责办理区级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区地税局

负责区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相关依据

1、《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8号)

案例

某新办区级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到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参保登记,登记参保职工个人信息,建立个人参保权益记录;应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确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种、费率、入库级次等事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

(一)取消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交流大会的举办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举办交流大会过程中,主办单位履行审查参会用人单位资格;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在交流会结束后报备等义务的执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上门实地监督检查或要求交流大会举办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以全区性名义召开的人才交流大会进行抽查,对其会场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或上门实地监督检查,要求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招聘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处罚等相关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招聘单位存在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二)对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第三方审计;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阳光医保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委托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零售药店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进、销、存”,防止串换、以次充好等情况发生

(三)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二)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三)对其他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重点针对医疗保险就医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及社保基金和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权力事项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

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是否合法。

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及年度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示范基地等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四、公共服务机构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电话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医保中心

0312-86017890312-8601790

受理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接受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按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312-8601782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

宣传就业创业政策

区就业服务局

0312-8601786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

组织指导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区就业服务局

0312-8601786

 

 

 



版权所有:
地址:
技术支持: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