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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信息来源:徐水编办 发布时间:2015-05-14 发布者:徐水区编办

根据中共徐水县委、徐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发[2010]12号),设置徐水县民政局。徐水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民政工作地方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条例的问题,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核实、申报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申报工作;审核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组织培训退役士兵,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五)组织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落实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报批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本县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的社区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八)拟订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办法;制定婚姻服务管理办法;主管婚姻登记工作。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我县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承办勘界资料的整理,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办法,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监督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报审和宏观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报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 

  (十四)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徐水县民政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 

  承办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民政宣传、目标管理、政工人事、信访、基建、计划、财务、经费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机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和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民政股 

  1、优抚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呈报、褒扬革命烈士和评残换证;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审批、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

  (1)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落实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

  (2)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申报评估伤残等级,申报烈士等事宜。

  (3)协调制定全县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负责接收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指导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4)负责全县革命烈士褒扬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

  (5)负责协调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落实双拥政策法规。

  (6)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双拥工作。组织地方部门行业、人民群众和驻地部队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7)承办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双拥工作:落实拥军优属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双拥模范县的规划和创建工作;承担徐水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救灾救济工作:指导全县抗灾救灾、社会救济、福利生产、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建设,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收救灾物资的捐赠,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1)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及时核灾、报灾、拨发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负责救灾物资发放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2)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助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款物,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3)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4、基层政权 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承办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工作。

  (1)研究并提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拟订并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

  (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推动村(居)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负责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5)负责执行落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

  (6)承办乡镇及村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工作的审核申报工作。

  (7)承办县城内乡村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县城内实际边界争议的调解;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8)承办乡镇、村级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内乡镇、村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指导全县的地名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9)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行政区划、地名图、书编制和出版的审核工作。

  (10)承办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5、社会事务工作:负责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初审、上报及年检。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救助管理、殡葬改革及公墓建设管理工作。

  (1)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

  (2)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3)审批县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承办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5)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

  (6)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7)负责全县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

6、老龄工作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和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指导全县敬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比、表彰活动;指导全县老年事业单位活动场所的工作。

  7、低保工作:负责全县的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特困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1)负责全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2)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低保检查监督工作,维护低保对象合法权益。

  (4)对全县低保工作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低保管理工作。

  (5)指导各乡镇对农村五保户对象的调查和供养工作,负责全县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城乡特困生活、医疗救助工作。

三、人员编制

徐水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正、副局长职数3名,股级干部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徐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徐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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