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与10月20日之前将相关事项在网络、公示栏等公共场合公开公示。
附:《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