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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http://www.hebjgbz.gov.cn 点击次数:?  2015-07-10 

 

 

 

 

 

张政办发〔20156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镇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3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9号),设立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张家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将县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的核发、再生育审批工作下放到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承担

三)增加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增加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护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企业标准备案。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的组织落实,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实施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和规范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管理措施。负责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九)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贯彻落实有关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中医药发展工作,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六)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人事科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的审查及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承办外事工作。

(三)组宣

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委党委工作目标、会议决定,拟订委党委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直属单位、代管部分省直单位的党务工作。指导工青妇、武装以及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规划科

参与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五)财务科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财务工作监管。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六)法制与监督科

负责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科

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医政医管科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公立医院评审评价、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十)基层卫生科

负责全市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指导县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指导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科

    负责全市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等健康服务工作,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妇幼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二)中医药管理科

负责全市中医药事业工作。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指导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等工作。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十三)药政科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负责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人才建设及药学人员培训工作。

(十四)爱卫办综合科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创建国家及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村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控烟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综合审批科

负责《行政许可法》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承担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上级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踏勘、审核、审批、收费、送达等职责。负责制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负责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

(十六)体制改革科

贯彻落实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基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十八)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等制度。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二十)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监察室。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完成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64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科级领导职数25名(正科级20名、副科级5名)。

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设纪委书记1名(副处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科级)。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指导张家口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调整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信息来源:张家口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