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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3-09-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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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县委编委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参考市级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制度安排,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
    2.坚持服务大局。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用创新思路破解体制机制难题,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建设“山水古郡、产业新城、幸福元氏”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3.坚持依法决策。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制”理念,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议事。认真执行《条例》和《规定》,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开展议事决策。
    4.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实现机构编制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议事范围和程序
    (一)需报市委审批事项
    1.县乡两级机构改革方案;
    2.全县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
    3.全县各类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4.部门“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
    上述事项由县委编办提出方案,经县委编委审核,由县委讨论决定后,报市委审批。
    县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应当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需报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审批事项
    1.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变更规格;
    2.县委、县政府派出机关(机构)和县直党政机关科级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3.全县各类科级机关(机构)加挂和减少牌子;
    4.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需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核定机构规格、编制、职数,计入党政机构数额的);
    5.重大事项或超出县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
    上述事项按规定程序、权限和县委授权,由县委编办提出方案,经县委或县委编委讨论决定后,报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审批。
    (三)需提请县委审批事项
    1.全县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
    2.全县各类机关“三定”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制定;
    3.全县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
    4.全县各类机关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及调整。
    上述事项由县委编办提出方案,经县委编委审核,报县委审批。
    (四)需县委编委审批事项
    1.全县专项体制机制和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2.县直各部门(单位)之间、部门与下一级之间职责分工的统筹协调和重要职能配置及调整;
    3.全县各类科级机关、事业单位设立股级内设机构、事业单位;
    4.县直党政机关设立股级派出机构和派驻机构;
    5.全县各类机关所属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制定;
    6.股级事业单位职能编制的重大调整;
    7.县本级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的统筹调剂;
    8.县直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经费形式以及公益类别的调整;
    9.其他需要审议的机构编制工作事项。
    上述事项按规定程序、权限和县委授权,由县委编办提出方案,报县委编委审批。
    (五)县委编办审批或经县委编委授权审批事项
    1.县直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更名、挂牌、职责和编制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
    2.县本级党政机关股级派出机构和派驻机构的撤销、合并、更名、职责和编制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
    3.股级机构(单位)领导职数的调整;
    4.股级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制定、调整,以及撤销、合并、更名、挂牌、职责和编制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
    5.县直部门系统内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编制调整;
    6.其他授权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上述事项按规定程序、权限和县委编委授权,由县直部门党组(党委)、乡镇党委提出方案,由县委编办审批。
    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等事宜按照市委编办《县(市、区)股级事业单位调整预审办法》(石机编办〔2022〕78号)规定办理。
    三、议事制度
    1.县委编委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委编委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请县委、市委或市委编委批准的事项由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会议由县委编委主任主持,副主任和委员出席,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受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编委会议决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的日常具体事项,可由县委编委委员传签。
    四、附则
    1.本规则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元氏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