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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06-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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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氏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元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氏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全市统一制定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
    (五)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做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投标采购涉及的相关工作,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七)落实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贯彻落实全市统一制定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综合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综合文件和资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要、档案、文电、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局会议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指示的督办工作;负责公务接待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做好网络信息和职能监控平台相关工作。
    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医疗保障服务和监督科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股级职数2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4日起施行。
来源:元氏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