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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2023-06-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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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元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氏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元氏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四)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
    (八)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九)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县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县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县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
  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
  负责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政务公开;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政务服务管理科。负责全市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指导县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协调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承担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协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负责县区域性评标专家库、投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整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信息;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招标报建工作;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四)投资项目科。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含招标(直接)发包项目审查登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分建筑和市政)质量监督备案;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区渣土外运审批;城区户外广告、标志横幅、主要街路门市牌匾、城市广告设施及建筑立面装修审核,宣传品设置审批;城区大型活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占道、暂设房及围挡等设置位置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四级、暂定级);防空地下室结建审批、验收备案;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五)市场主体科。负责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六)安全交通科。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车辆运营证核发;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船员服务薄签发;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七)社会事务科。负责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再生育审批;医师执业注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八)农林水务科。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药经营许可;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取水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九)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验勘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股级职数9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来源:元氏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