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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3-06-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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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元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县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实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方面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八)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拟订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二)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四)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业产业计划,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负责指导全县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六)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火巡护、火情监测、火源管理、防火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发现森林火情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通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八)负责对上级拨付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九)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县政府划定的归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的管理、保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政府划归县水利局管理的范围之外的土地的管理、保护。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具体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林业管理方面职责分工。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六条  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全局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全局老干部服务工作。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各项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森林保护科)。调查确权登记方面。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方面。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保护方面。负责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采伐、运输工作;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全县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等改革工作,负责全县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计划、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督评价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域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用地规划等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有关城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总体城区风貌设计等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查、报批和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城区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城区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城区内交通、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城区规划红线、绿线的管理,城区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
  根据城区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及动态维护;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任务。研究拟定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做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实施建议。
  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承担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耕地保护监督科(执法科)。贯彻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执法方面。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全局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处理人民群众关于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来信来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基层所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协调处理跨部门、跨县(市、区)的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信访问题;协调处理重大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地理信息管理方面。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实施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县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信息化工作。
  地质矿产管理方面。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战略、政策、规划和全县矿业权管理。管理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审核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山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协助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股级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县森林公安局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直属行政机构,纳入地方公安序列,名称为元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规格为股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查处森林违法案件。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来源:元氏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