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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6-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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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氏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元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氏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和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扶贫开发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起草民政事业、扶贫开发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民政事业、扶贫开发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无着落流浪乞讨救助服务机构指导、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全市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负责县内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机构指导、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补贴认定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等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市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
  (十四)负责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估工作;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十六)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国家、省、市、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口帮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十七)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承担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九)负责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信息宣传、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群众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工作。
  (二)社会事务科(民政综合执法科)。负责全县的基层政权、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收养登记、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工作和彩票工作;负责残疾人补贴认定;负责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社会救助科。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扶贫开发规划,组织协调对口帮扶工作,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股级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元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来源:元氏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元氏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