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卫健局权责清单2021
发布时间: 2021-06-20 点击次数:?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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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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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奖励扶助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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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7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冀人口发[200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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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特别扶助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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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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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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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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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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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及消毒服务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及消毒服务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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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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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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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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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376号令)第五十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ma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ma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八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ma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医政科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医政 科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医政科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ma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医政科 |
1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ma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医政科 |
1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主席令第91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ma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医政科 |
18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59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ma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监科 中医科 |
19 |
行 政 检 查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号)第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五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三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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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 政 检 查 |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18号)第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二款;《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第三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师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医师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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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 政 检 查 |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护士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护士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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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 政 检 查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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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 政 检 查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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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 政 检 查 |
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第六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6号,2021年1月4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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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 政 检 查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及其放射工作人员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改)第三条、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及其放射工作人员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及其放射工作人员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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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 政 检 查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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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 政 检 查 |
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1.检查责任: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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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 政 检 查 |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十六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2019年部分修改)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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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 政 检 查 |
对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1.检查责任:对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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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 政 检 查 |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医政科 法监科 |
31 |
行 政 检 查 |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的检查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4条、第5条 |
1.检查责任: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家庭发展科 法监科 |
32 |
行 政 强 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进行取缔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九条;《ma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九届人大40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法院执行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依法取缔之后的现场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行政强制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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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 政 强 制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引发的事故采取控制措施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催告责任: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引发的事故采取控制措施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法院执行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依法取缔之后的现场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行政强制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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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 政 强 制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置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2号)第二十七条 |
1、催告责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置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法院执行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依法取缔之后的现场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行政强制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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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 政 强 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
1、催告责任: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法院执行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依法取缔之后的现场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行政强制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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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 政 强 制 |
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消毒或者销毁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 |
1、催告责任:对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消毒或者销毁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法院执行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依法取缔之后的现场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行政强制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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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 政 确 认 |
医疗机构校验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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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2、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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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 政 确 认 |
出生医学证明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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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类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备案、授权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石卫办药政【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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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类 |
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8号)第二十二条 |
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事件的报告后,应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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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类 |
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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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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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类 |
中医诊所备案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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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 他 类 |
对本机关的政务信息予以公开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492号)第四条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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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 他 类 |
收到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答复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492号)第四条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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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其他类 |
信访事项办理(答复、复查、复核)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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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其 他 类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不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 |
卫生监督 |
47 |
其 他 类 |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设置工作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预预防防与应急准备: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后备人员储备库,定期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检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3.调查与控制:指定突发事件经济处理专业结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救援与救治:组建应急救护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能及时发现、掌握突发事件情况的; 3.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未能有效进行组织协调和救治的; 4.未认真调查、评估判断突发事件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5.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
医政科、 法监科 |
48 |
其 他 类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 |
新华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 |
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有下列情形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者,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 2.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
医政科、法监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