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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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统计局三定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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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字〔201915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唐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行唐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7

行唐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唐县统计局(简称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三)贯彻执行河北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统一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县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县乡村三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城镇化发展、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三新经济)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全县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管理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十一)负责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工作,管理全县统计数据库网络,组织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指导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的统计业务工作、指导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十三)负责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住户收支调查,包括住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消费、投资等调查。负责住户调查员的培训督导工作。负责县辖区内住户调查基础工作建设和数据评估、报表审核及上报,负责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统计局、省市调查队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标准化管理、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组织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统计分析报告,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组织编辑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综合性统计资料,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组织统计分析、经济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城市基本情况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新闻宣传、经济形势新闻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组织统计课题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经济类统计舆情反馈;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统一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及文化、民营等派生产业增加值;负责三新经济统计核算;负责投入产出调查和编表工作;编制全县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产值,县、乡镇、村等区域社会经济统计,农业产业化统计监测、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等统计调查任务;承担农村社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城市商业综合体等有关调查;组织实施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旅游、外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人口抽样调查和工资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提供人口、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等基本状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R&D资源清查、企业研发、创新调查、三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开展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规模以上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经济、物流统计与核算、运输邮电软件业调查、三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境外专家来大陆工作、电子商务、服务业个体经营户、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等有关统计调查工作;开展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组织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有关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

(二)执法监督科。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负责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和培训统计行政执法人员。

(三)工业能源科。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新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统计信息和分析研究;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开展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效果、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营活动、建筑业生产运行情况及效益等统计数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法人和项目入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库存情况、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负责开展主要能耗行业、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环境的统计监测;协助组织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217日起施行。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2019217日印发 

来源:中共行唐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行唐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