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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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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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字〔201913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7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配合市做好纤维质量监督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行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负责制定县级地方标准,负责县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管理办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十八)承担上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定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二)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负责指导辖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辖区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二十六)推进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大幅压减,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帮助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电梯应急处置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资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在省会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冀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省会转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质量抽检。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与县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供销合作总社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供销合作总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与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六)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的规定执行

(七)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市场监督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九)与市生态环境局行唐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行唐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摊点的无证经营,以及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

(十)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事项的审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县行政审批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法制科。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企业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县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对本县依法、依规登记的内资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处理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县本级依法、依规登记的非公有制内资企业的党建工作;指导县本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抓好非公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

指导全县内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四)反不正当竞争科。组织协调实施反不正当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依法查处不正当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组织指导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工作。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指导、督办、查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科。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县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六)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县级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七)网络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工作。

负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的建设,提供网络监管技术指导;固定、提取涉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电子数据证据,并提供技术指导。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县消费维权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负责全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消费者投诉。对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举报,分派、协调、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产品质量监管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九)综合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国家、省、市和县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域内工业品和成品油等其他产品查处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负责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环节监督管理。承接省局、市局委托的药品生产环节监管事项。

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菅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县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民航机场、码头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产品安全抽检科。拟订本级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产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产品安全风险隐患。

(十三)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五)标准计量科。管理本辖区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本辖区企业标准化备案工作;承办本辖区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六)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实、审查和申报工作。承担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

(十七)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

(十八)知识产权管理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县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承接省知识产权局和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

(十九)药品流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具体措施,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中药饮片专营批发企业的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县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具体措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和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产品备案;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

(二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具体措施,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审核、复核及备案后检查。负责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二十一)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县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编审、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购置及管理、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及审批、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单位人员考察、考核、任免、奖励和惩戒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第七条  直属机构  行唐县市场监督稽查大队。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县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为企业融资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组织指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工作。组织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根据上级授权,查处垄断案件;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跨区域的重大质量技术违法案件;负责查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和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负责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依法查处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加强反价格欺诈、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的检查;依法查处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股级职数2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  派出机构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派出机构5个,分别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安香市场监督管理所,南桥市场监督管理所,上碑市场监督管理所,口头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要职责: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下,承担所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调整由行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217日起施行。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2019217日印发 

来源:中共行唐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行唐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