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
发布时间: 2017-12-19 点击次数:?
双滦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双滦审改办〔2017〕3号
★
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为做好《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和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的通知(承审改办[2017]4号)衔接落实工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省、市文件中涉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梳理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实际,此次衔接落实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有21项权限不涉及我区,我区共衔接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事项6项,其中,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2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双滦区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项)》
2、《双滦区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2项)》
双滦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双滦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双滦区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项)
一、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11130803MB1063804W-xk-027-0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附件2 |
市政设计研究院等 |
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 |
2 |
11130803MB1063804W-xk-002-0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区行政审批局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职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3 |
11130803MB1063804W-xk-040-000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审批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二、衔接取消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11130803 MB1063804W -xk-094-0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双滦区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共计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11130803MB1063804W-xk-043-000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2 |
11130803MB1063804W-xk-166-0000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证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