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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时间: 2020-08-12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落实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市内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市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市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全市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访工作。

(二)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指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督察科(综合科)。承担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交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办理和反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省生态环境厅第三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和相关处室交办的各项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事劳资科(财务审计科)。承担局机关、派出分局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分局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法规标准科)。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八)自然生态科(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科、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归口负责局外事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九)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辐射安全管理科、核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生态环境监测科。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环境执法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统一归口管理环境监测数据。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一)机动车污染防治科(噪声污染防治科)。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派出分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40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