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10 点击次数:?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5〕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承市政字[2015]125号)文件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涉及我县各部门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15项。为确保各项下放行政权力承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项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进一步创新办理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二、健全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新承接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完善服务机制,确保承接到位,服务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有关部门将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于2015年12月28日前报送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506室),联系电话:6085100。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力承接情况,及时调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政务服务中心等载体予以公开。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和行政审批项目审查工作细则,并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新承接的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承接权力事项落实到位。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就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县政府有关规定,承接不到位、不及时,滥用审批权等行为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平泉县承接承德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目录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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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平泉县承接承德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1 |
对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单位进行备案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23条 |
县发展改革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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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发展改革局 |
行政许可 |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跨县区、跨流域建设项目外全部下放 |
3 |
尾矿有价元素的提取回收及综合利用、四等及以下尾矿库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部分第1、2、3条 |
县发展改革局 |
行政许可 |
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子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4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
《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30条 |
县园林绿化局 |
行政许可 |
不包括园林局养护管理范围内事项 |
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县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跨县区生产建设项目由市局审批 |
6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
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其他类型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条、第7条、第8条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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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第17条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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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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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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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第33条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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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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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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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类别 |
备注 |
14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6条 |
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许可 |
各县可以办理市区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级也可以办理各县区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1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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