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
发布时间: 2015-03-31 点击次数:?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县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衔接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8项,现一并公开。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2.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3.各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取消、接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同时将新接收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附件:衔接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衔接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衔接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8项,现一并公开。)
一、衔接取消事项(共4项)
序号 |
国家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衔接部门 |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
衔接项目类别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
县(市、区)国税局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地税不涉及 |
2 |
国家税务总局 |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县(市、区)国税局 |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地税不涉及 |
3 |
国家税务总局 |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县(市、区)国税局 |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地税不涉及 |
4 |
国家税务总局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县(市、区)国税局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地税不涉及 |
二、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衔接结果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衔接部门 |
衔接项目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改为后置审批 |
|
2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拆船长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改为后置审批 |
|
3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
4 |
县级路道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
5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
6 |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
县商务局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改为后置审批 |
|
7 |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营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
改为后置审批 |
|
8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营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
改为后置审批 |
|
9 |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改为后置审批 |
|
10 |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生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改为后置审批 |
|
11 |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改为后置审批 |
|
12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换证、变更、注销)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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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流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食品流通许可 |
改为后置审批 |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另行制定此审批事项的管理分工 |
14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许可 |
改为后置审批 |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另行制定此审批事项的管理分工 |
15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县林业局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改为后置审批 |
|
16 |
省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
县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改为后置审批 |
|
17 |
所在城市的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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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县卫生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明确为后置审批 |
|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