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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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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山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四)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行政审批管理模式;推行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

(八)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九)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县直部门已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县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西柏坡经济开发区审批局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协同推进行政审批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范。

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政府数据采集、汇集、开放、共享,建设全市政务平台事项库,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编制公开政务数据目录并及时动态更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数据资源保障服务。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政务公开;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负责全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协同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范,实现互联互通。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放管服”改革协调科。负责协调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承担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六)投资建设项目科。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级委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委托);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级委托和本级共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级委托);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委托和本级共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建设费征收;砍伐城市树木审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人防工程拆除加固改造审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夜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为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弹垫审批;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七)商事登记科。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八)市场服务科。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连锁);食品生产许可(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局委托: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气瓶);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九)社会事务科。负责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含高中);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变更及终止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核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由县级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设立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连锁经营除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印刷经营许可(打字复印和其他印刷品);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备案证明;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再生育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教师资格认定(市委托);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委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市委托);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市委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市委托);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市委托);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市委托);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市委托);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市委托);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市委托);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市委托);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市委托);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市委托);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委托);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校车使用许可;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广告发布登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

(十)交通环保科。负责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车辆运营证核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备案;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确认;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十一)农林水务科。负责草种生产经营许可(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木材运输证核发;C类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取水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县所属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木材采伐许可;新、改、扩建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渔业捕捞许可审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市委托);农药经营许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委托);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登记。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负责县区域性评标专家库、投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整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信息;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招标报建工作;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十三)现场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行政编制32名。股级领导职数1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设立平山、回舍、古月三个区域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服务站。

县行政审批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

中共平山县委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印发

 

来源:平山县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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