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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承接、取消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工作的通...

发布时间: 2017-06-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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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核实整改的通知》(国办督函〔201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路北办字〔2017〕9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务院、省、市取消、下放(委托)、调整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相关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避免因承接能力不足,所导致承接事项“接不住,接不好”;或因衔接程序不畅所导致下放、取消事项不合规、不合理等情况的发生。现就规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事项承接。在国务院、省、市发文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事项之后15个工作日内,我区各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组织相关科室对相关事项进行研判。对于取消事项,在区政府发布取消通告之日起立即停止取消事项的办理工作。对于下放(委托)、调整事项,要做到应接尽接,在区政府发布承接通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事项的准备工作,并对外开展相关业务。但对于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等承接有困难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与区编办对接工作,并及时与下放部门反馈沟通。

二、规范业务对接。对于下放(委托)、调整的事项,区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下放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落实技术对接端口,做好相关软硬件衔接,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事项内容及办理流程图。对于取消事项,要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各项环节,相关流程图也要同步取消。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对取消事项进行拆分、合并或重组继续审批;不得以核准、审核、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不得以“红头文件”等形式违规设置审批事项,不得将取消审批事项混淆在日常管理事项中。

三、规范承接程序。对国务院、省、市发文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的事项,我区各相关部门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有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法律授权可以由县区管理的事项,才可以承接,调整。对没有法律规定的下放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区编办和下放部门及时沟通,不得自行承接、取消。对于通过本级政府下放事项,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取消,承接工作。对于通过对口上级部门下放的事项,参照《路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利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四、规范信息公开。对于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事项,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区政府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大厅等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时向区编办提交备案申请,以便动态调整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区编办也同时在路北区机构编制网站上对上诉内容进行调整和公示。

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按上述要求规范事项承接工作的,要指导规范运作,及时通报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掩盖问题、弄虚作假造的,进行严肃问责。

来源:路北区编办
责任编辑:唐山路北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