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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14-12-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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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一、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权力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类等10个类别。

(一)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说明:各部门行政许可填报,依据区级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填报,并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进行清理归类,按照上级要求,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类别。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说明:1)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作为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法律规范按位阶高低分别列明。(2)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同时作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情况,如上位法中一款规定的处罚情形在下位法中细化为多条或多款规定的,应以上位法中的一款规定填列一项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说明: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列。(2)同一个法律条款中,既有行政强制规定,又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可以分别列入行政强制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3)关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认为,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可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征收;其他法定征收。

说明:1)行政征收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审批等权力,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审批等,并在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2)行政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追偿权等,其本质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而代表国家(债权人)向侵权方、违约方主张民事权利,其与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从事此类活动不归入行政征收。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大体包括: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灾物资等。

说明: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主要区别: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除少部分有法律依据外,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放生活必需品),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六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有: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民间纠纷的裁决。

说明: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七)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确认的范围: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4、劳动管理中的确认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5、卫生管理中的确认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6、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鉴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说明: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区别: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来说,获得了原来没有的身份、资格,并可以通过这种身份和资格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归入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

(八)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说明: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公告的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

(九)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重点是年检年审、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或下级单位的考核。

说明:行政监督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行为。另外,不宜将监督检查的原则性规定作为确认一项具体的行政监督权力事项的依据。

(十)其他类,指以上类别以外的备案、统计等事项。

说明:需要行政主体审查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从事特定行为或享有一定权益的事项,实质意义上属于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二、填报说明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行政职权的规范名称。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职权,建议归并为一项行政权力。

行政处罚名称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行政征收名称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行政给付名称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行政裁决名称建议统一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

(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指法律规定行使此项行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指具体承担此项行政职权的部门及本部门机关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和委托单位等。

(四)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项目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只填写名称、条目,文号等,不填写具体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前面分别标上1.2.。多次修订的只需填写最近一次)。

(五)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包括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包括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两类。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比法定时限更短的完成时限。填写时注明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即办的事项填即办,两类均无,则填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和标准指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的填,收费的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备注

实施主体是政府或市级委托的行政权力在备注栏里注明。

三、有关问题解释

(一)我区非许可、部分保留、委托项目如何归类?

我区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原则可直接划入许可类。

非许可、部分保留项目,各相关部门应一一对照,对于法律设定依据充分,确需保留的项目可列入许可类。

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权力项目,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并计入部门总数,承办机构栏应填写受委托的部门名称。

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上级部门的权力项目,应列入受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但不计入部门总数,在备注栏注明××部门委托行使

对于过去遗漏项目或取消下放项目在备注栏注明,依据可另附报区审改办审核。

(二)对同一审批事项两个或多个部门共同审批如何把握?

由最终审批部门填报并列入本部门职权目录,列表中应注明有哪些部门,办理流程中应体现相关部门的办事程序、条件以及先后顺序。

(三)行政复议权是否列入部门权力清单?

此类权力事项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列入本级政府共有权力清单目录,由区审改办统一汇总。

(四)行政权力事项表和流程图如何上报?

 行政权力事项表和流程图原则上应一起上报(统一用excel格式,附后),流程图格式统一为框架式。

(五)部门内部事项是否列入权力清单?

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且不涉及政府之外行政相对人的不列入;各部门对其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以及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不列入;单方面指令计划下达等安排不列入;部门出具证明事项不列入;统计登记的事项区别对待,完全属于统计性的登记不列入,核准、认定性的登记列入其他类。

(六)实施主体是政府本级的(具体职能部门承办的,但是最终审批应该是政府本级)算到部门的权力清单上吗?

不算,实施主体不一样,在填写附件2时备注中注明。区审改办最终把各部门此类事项单独捋出一个表。

(七)行政处罚中的处罚标准是否填入收费依据和标准?还是填入备注栏?

行政处罚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都不用填写。

(八)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代办的项目算不算?代办的项目算不算行政权力要看所对应的法律条文。例如:

1办理一孩生育证属于乡镇的行政许可权力。《石家庄市贯彻<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一)中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持结婚证、户籍或身份证明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报男方)户籍所在地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

2办理二孩生育证审核上报事项。《石家庄市贯彻<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二)中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持《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男、女双方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附所有证明报女方户籍(夫妻均为农业户口的,报男方户口)所在地乡()、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报县()、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3农村低保申报审核上报事项。《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二)中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进行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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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矿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矿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