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公安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315)
发布时间: 2022-01-21 点击次数:?
校车标牌核发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节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二、申请条件
本行政辖区内校车
三、办理材料
(一)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提交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二)校车标牌核发提交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