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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

发布时间: 2021-1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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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类,434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

 

 

二、行政处罚

314

 

1

1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

2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3

3

对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

4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5

5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6

6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7

7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处罚

 

8

8

对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9

9

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主管部门的处罚

 

10

1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1

11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2

12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3

1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4

1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5

15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6

16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7

17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18

18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9

19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20

20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21

21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22

22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23

23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24

24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25

25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26

26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27

27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8

28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9

29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0

30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31

31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2

32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33

33

违规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34

34

对违规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35

35

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处罚

 

36

36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37

37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38

38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39

39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40

40

对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41

4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42

42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43

4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44

4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其他单位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45

4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46

46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提供场所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47

47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48

48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49

49

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50

50

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出借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的处罚

 

51

51

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52

52

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53

53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出厂、点的: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出厂、点的处罚

 

54

54

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55

55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56

56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57

57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58

58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59

59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60

60

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61

6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法定时限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62

62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63

63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的处罚

 

64

64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65

65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66

66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67

67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68

68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处罚

 

69

6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处罚

 

70

70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71

71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72

72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73

73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74

74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75

75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76

76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77

77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法定时限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78

78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79

79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80

80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81

81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82

82

对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83

83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处罚

 

84

84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处罚

 

85

85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86

86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87

87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88

88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89

89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90

90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91

91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92

92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93

93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处罚

 

94

94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95

9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96

96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97

97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98

98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99

99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处罚;
对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00

10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101

101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102

102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03

103

对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104

104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05

105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06

106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07

107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的处罚

 

108

108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109

109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的处罚

 

110

110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的处罚

 

111

1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112

112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13

113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4

11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5

11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116

116

对应主动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117

117

对应立即停止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118

118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的处罚

 

119

119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120

120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121

121

对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122

12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123

12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24

124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125

125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126

126

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127

127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28

128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29

129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权人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30

130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31

131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32

132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33

133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34

134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35

135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36

136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137

137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138

138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39

139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40

140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41

141

对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的处罚

 

142

142

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罚

 

143

143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44

144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45

145

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46

146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147

147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148

148

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149

149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150

150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51

151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52

152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53

153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154

154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155

155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156

156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处罚。

 

157

157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158

158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59

159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160

160

互联网文化违规经营的处罚

 

161

161

网络游戏违规经营的处罚

 

162

162

艺术品违规经营的处罚

 

163

163

复制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164

164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165

165

音像制品违规经营的处罚

 

166

166

报社记者站违规行为的处罚

 

167

167

广播电视行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168

16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规的处罚

 

169

169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170

170

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罚

 

171

171

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172

172

旅行社经营活动的处罚

 

173

173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74

174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175

175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76

176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77

177

对拒不归还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78

178

对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罚

 

 

179

179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80

180

对无证采矿的处罚

 

181

181

对破坏性开采的处罚

 

182

182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83

183

对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184

184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85

185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186

186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187

187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88

188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189

189

对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罚

 

190

190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191

191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192

192

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193

193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194

194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195

195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196

196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197

197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198

198

对非法猎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

 

199

199

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00

200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01

201

对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殖场所的处罚

 

202

202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203

203

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204

204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05

205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206

206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207

207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208

208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209

209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210

210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违法行为的处罚

 

211

211

对违规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12

212

对违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13

213

对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用带险苗木造林的处罚

 

214

214

对逃避检疫等的处罚

 

215

215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216

216

对不履行义务植树管护任务造成损失的处罚

 

217

217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218

218

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219

219

对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220

220

对违反防洪法律法规的处罚

 

221

221

水行政执法相关处罚

 

222

222

对化工建设项目和涉及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223

223

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备案的处罚

 

224

224

对危害电力设施、违法供(转供)电、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危害供用电安全及盗窃电能的处罚

 

225

225

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和石油销售企业拒绝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的处罚的处罚

 

226

226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227

227

违法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和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交办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228

228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和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229

229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

 

230

230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231

231

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232

232

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233

233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企业行为的处罚

 

234

234

对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行为的处罚

 

235

235

零售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236

236

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237

237

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238

23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239

239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及不妥善处理消费和家庭服务员之间投诉行为的处罚

 

240

240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行为的处罚

 

241

241

对家庭服务机构部分违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242

242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243

243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及违规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

 

244

244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245

245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246

246

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对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247

247

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248

248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249

249

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

 

250

250

拍卖企业违法雇佣拍卖师或雇佣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251

251

拍卖企业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处罚

 

252

252

对年检不合格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处罚

 

253

253

对未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处罚

 

254

254

对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处罚

 

255

25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256

256

对地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行为的处罚

 

257

257

对地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行为的处罚

 

258

258

对未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经费、未进行外派人员安防教育及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及时妥善处理境外突发事件行为的处罚

 

259

259

违法承揽工程项目、串标、商业贿赂及非法分包工程的处罚

 

260

260

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

 

261

261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262

262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处罚

 

263

263

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

 

264

264

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265

265

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266

266

对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以及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行为的处罚

 

267

267

对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行为;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以及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268

268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处罚

 

269

26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行为;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以及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270

270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过程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的处罚

 

271

271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依法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行为的处罚

 

272

272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行为的处罚

 

273

273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274

274

对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275

275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276

276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的处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277

277

特许人未依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78

278

特许人违法要求被特许人缴纳相关费用或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签订特许合同行为的处罚

 

279

279

特许人违反未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相关信息或被特许人未及时向特许人提供与特许经营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280

280

对供应商、经销商或者售后服务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81

281

对供应商、或者经销商违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282

282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及变更备案的处罚

 

283

283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284

28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285

285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286

286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287

28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288

28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289

289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290

290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291

291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292

292

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293

293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处罚

 

294

294

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295

295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296

296

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297

297

违反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298

298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299

299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的处罚

 

300

30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301

301

违规拆除、迁移、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302

302

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和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03

303

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304

304

违反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305

305

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306

306

粮食销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307

307

采购和供应粮食未按规定验收检验的处罚

 

308

308

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309

309

销售、加工的粮食不符合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包装和标识规定的处罚

 

310

310

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处罚

 

311

311

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按规定执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312

312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313

313

违反《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314

314

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20

 

315

1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316

2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17

3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

 

318

4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319

5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扣押

 

320

6

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321

7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22

8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323

9

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324

10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25

11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326

12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查封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行为的专用工具、设备

 

327

13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

 

328

14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329

15

涉案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

 

330

16

限制、停止供水

 

331

17

行洪障碍物清除

 

332

18

水行政强制措施

 

333

19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334

20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四、行政征收

0

 

 

五、行政给付

0

 

 

六、行政检查

92

 

335

1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检查

 

336

2

对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检查

 

337

3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338

4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督检查

 

339

5

对动物诊疗监管的检查

 

340

6

对乡村兽医监管的检查

 

341

7

对农作物种子日常监督检查

 

342

8

对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343

9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进行监督抽查

 

344

10

对演出市场管理监督检查

 

345

11

对娱乐场所经营监督管理的检查

 

346

1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的检查

 

347

13

对互联网文化违规经营的检查

 

348

14

对网络游戏监督管理的检查

 

349

15

对艺术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检查

 

350

16

对出版物市场监督管理的检查

 

351

17

对印刷业监督管理的检查

 

352

18

对复制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检查

 

353

19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检查

 

354

20

对音像制品监督管理的检查

 

355

21

对电影监督管理的检查

 

356

22

对广播电视行业监督管理的检查

 

357

23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规的检查

 

358

24

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规行为的检查

 

359

25

对旅社经营行为的检查

 

360

26

对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361

27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362

28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363

29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364

30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365

31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366

32

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的检查

 

367

33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的检查

 

368

34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369

35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370

36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71

37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372

3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监督检查

 

373

39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的检查

 

374

40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监督检查

 

375

41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376

42

对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核实的检查

 

377

43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378

44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79

45

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80

46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销的检查

 

381

47

对指导检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检查

 

382

48

对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

 

383

49

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督促检查

 

384

50

对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385

51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386

52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监督检查

 

387

53

对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不含果树中的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的检查

 

388

54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389

55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检查

 

390

56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检查

 

391

57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进入集贸市场的检查

 

392

58

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检查

 

393

59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已经取消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检查

 

394

60

对地质勘查监督检查

 

395

61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396

62

对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检查

 

397

63

对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检查

 

398

64

对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

 

399

65

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00

66

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401

67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402

68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403

69

对化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04

70

对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405

71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06

72

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407

73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408

74

对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检查

 

409

7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410

76

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411

77

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及年检的检查

 

412

78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核查

 

413

79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414

80

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415

81

对中华老字号企业监督管理的检查

 

416

82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417

83

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418

84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19

85

对河北省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检查

 

420

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检查

 

421

87

对粮食库存检查

 

422

88

对省级储备粮轮换专项检查

 

423

89

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424

90

对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425

91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426

92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的检查

 

 

七、行政确认

0

 

 

八、行政奖励

0

 

 

九、行政裁决

0

 

 

十、其他类

8

 

427

93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428

94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429

95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430

96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431

97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

 

432

98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

 

433

99

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

 

434

100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冀备案

 

来源: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魏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