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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本级保留行政审...

发布时间: 2016-05-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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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立依据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县安监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编委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4 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县政府办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挡案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5 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县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6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县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核准   县发改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25颁布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冀政办〔2009〕25号)2009年7月10日颁布实施。《河北省发改委文件》(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2008年6月17日实施。《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7月3日实施
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第四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
9 粮食收购许可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1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县国税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
1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1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13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14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
15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县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6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17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名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8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十条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县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十条
19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跨越、穿越公路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核准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1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县民政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河北省人大制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22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审核   县民政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
23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和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异地商会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许可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3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0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5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许可   县民政局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26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民政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六条、第十条
2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8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22条
29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
30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县农业局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32 执业兽医注册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33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十二条
34 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农业转基因生产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十九条
35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审批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20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6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第9条
3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六项
38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和产地植物检疫   县农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3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40 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
41 林木采伐许可 县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42 木材运输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4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44 植物检疫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十五条
45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4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47 征占用林地审核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
48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49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
50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40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7条
51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2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县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17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15、17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7、15条
5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县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80项;《省2013年第一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目录》二第20项
5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县气象局 《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79项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56 劳务派遣职业许可   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19号)第三条
5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县人社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第88项
5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59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6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61 河道采砂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6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63 取水许可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64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6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67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县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68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9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6条
7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县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7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县水务局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7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 县质监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四十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73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9条
74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质监局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75 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县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76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7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78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79 金融机构执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审批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八项、第四十一项
80 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36、37项
81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82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三十九条
83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84 大型焰火晚会及燃放许可   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2、33条
85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8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8条;《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冀公交〔2006〕215号)第3、5条
87 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9、55条
88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89 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条
90 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   县卫计局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第4条
91 放射诊疗许可   县卫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八条
92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计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第二百零四项
9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县卫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94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变更注册及重新注册许可   县卫计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95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许可   县卫计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96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县卫计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97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县卫计局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
98 再生育审批   县卫计局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四条
99 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职业证书核发   县卫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100 县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及县管举办教育网校认定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101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县教育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102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评文件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03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大气、水)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04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105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第2、4、7条
106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县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
107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县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108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   县住建局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109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的批准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
111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12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113 “一书两证”核发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14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115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11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117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县住建局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118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核准   县住建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9 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   县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2条、第24条
120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县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412号)第109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121 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县住建局 《城市道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12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县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12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5条、43条
124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县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九条
125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审批   县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9条
126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127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县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
128 城市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或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   县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17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0条
129 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130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物业企业的批准   县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件》第二十四条
131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审批   县住建局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32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县住建局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133 企业核准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
134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135 个体工商户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第、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
136 户外广告登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137 食品流通许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13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139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十九条
14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4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14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14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划拨)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4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改变用途和容积率) 《土地管理法》 第56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租赁)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3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准(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九条
14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145 临时用地审批   县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146 取土审查   县国土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47 农村新办宅基地审批   县国土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48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149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文广新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第六条、第七条
150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内容审批   县文广新局 《国务院对需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5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151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批许可   县文广新局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152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   县文广新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5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补证、注销(含港、澳)   县文广新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十三条
15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文广新局 《电影管理条列》国务院342令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65项
155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县文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458项
156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县文广新局 《中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157 音像制品经营(零售、出租)许可   县文广新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五、三十二、三十三条
158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文广新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9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县文广新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
160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县文广新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
161 娱乐场所审批   县文广新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9条
16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文广新局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16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 县文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 县文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审批 县文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164 《碘盐(食盐)零售许可证》 县供销社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来源:东光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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