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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Jun 30, 2015 10:36:45 AM 作者:保定编办

保编字办201396

 

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编委办,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361号)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字〔201126号)要求,现就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掌握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标准;严格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内容;坚持分级组织,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白沟新城直属及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名单报省编委办备案。

    二、认定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还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

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只有原则性表述没有具体明确行政职能和授权的,不作为认定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作为认定依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不划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不是行政职能的,不划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在下一步改革中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

三、备案内容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职能情况(行政职能和其他职能)、设立时间、批准文号、编制数额、在编人数、实有人数、经费形式等。

()认定依据。包括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具体对应的条文及其内容。

()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编制情况。包括每个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分类后改革的初步考虑。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

四、时间进度

()沟通协商。2013820前,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白沟新城与市编委办先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各县(市、区)备案名单再报同级编委确定,高新区和白沟新城报管委会确定。主要内容包括:拟备案的名单,认定依据是否符合条件,相关条文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具体,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等。

()报送备案。2013831前,各县(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向市编委办正式报送备案名单。报送时须提交《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的报告》,附备案名单表格(见附件12)

()备案登记。市编委办收到备案报告后,对备案名单进行审核后报省编委办备案登记。

    五、组织实施

备案工作是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有关工作。此次备案不涉及人员分流安置事宜,有关工作结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在分类后的改革中,要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可调整为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其中涉及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的,须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件: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名单汇总表

      2.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情况备案表

 

                                                         2013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