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街道)、开发区编制公开权力清单、责
发布时间: 2017-07-17 点击次数:?
莲池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街道)、开发区编制公开权力清单、责
任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保定工业园区管委会: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制定公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我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全部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开。为进一步完善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创优“政务环境”推进方案》和保定市审改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开发区
编制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审改办〔2017〕5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各项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进行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清单管理体系,并向乡(街道)和开发区延伸拓展;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权责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确定行政权力。
(二)简政放权原则。加大向市场、社会放权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形成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责任体系。
(五)公开透明原则。将权力清单及流程图、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范围
各乡(街道)、开发区可参照区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实施范围,确定乡(街道)和开发区清单的实施范围。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公开权力清单。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类等10个类别,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编制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编制公开责任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开发区“三定”规定,梳理职责、厘清职责边界、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明确公共服务事项。
(三)编制公开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要依据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摸底清理为该项审批提供服务的各类有偿中介服务,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清理规范。对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职权进行要认真梳理,确保不留“死角”,避免出现瞒报漏报现象。清单公开后,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二)确保完成时限。各乡(街道)、开发区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审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街道)、开发区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对违反制度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1.关于建立权利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2.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3.关于建立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莲池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附件1
关于建立权利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乡(街道)、开发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本部门现有职责和权力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提出职责和权力清单意见。
1、清理部门权力事项。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其他行政权力等十个类别,对现有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调整意见。
2、审核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根据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编办对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职责、权力清理意见,按照“三上三下”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完善权力调整的意见建议。
3、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各部门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经区政府审定的每一项行政权力编制“运行流程图”。
4、公开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各部门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统一制作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工作流程
于7月25日前召开各乡(街道)、开发区工作部署会议。
(一)各部门按规定梳理本部门职责和行政权力,并向区编委办报送相关材料(一上)。
完成时间:8月15日前
(二)区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编委办对各部门“一上”的材料,进行初步处理分析、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各部门(一下)。
完成时间:8月21日前
(三)各部门根据区编委办等部门的审核情况和反馈意见,研究提出补充意见,必要时作出说明,并报区编委办(二上)。
完成时间:8月28日。
(四)区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编委办对各单位“二上”的材料,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各单位(二下)。
完成时间:9月5日前
(五)根据区编委办等部门的审核情况和反馈意见,再研究修改,形成清单内容与运行流程图并报区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上)。
完成时间:9月15日。
(六)区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单统一会审,经区政府统一审定确认后,向社会公开。(三下)
完成时间:9月25日
附件2
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保定市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指南》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对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操作要求,特制定《保定市莲池区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编制部门责任清单,按照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从落实主体责任出发,梳理部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和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强化履职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切实解决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有效克服懒政、怠政,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一)编制责任清单的原则。一是坚持职责法定。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部门责任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的关系。权力清单是为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的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并对社会公开,实现把行政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使之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其重点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乱作为问题。责任清单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权责进行直观表述,其重点在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两者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权力清单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清单侧重行政主体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含对政府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标准制定等宏观管理权限,且更加注重履行职责的分工,明确交叉重叠职责的主体责任。这两张清单都是在现有“三定”规定基础上所进行的深化细化,有助于实现部门职能(职责、职权)精细化管理,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三定”规定的重要内容。
(三)责任清单与“三定”规定的关系。“三定”规定是部门设立和运转的基本规则,但由于“三定”规定内容较为宏观,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协调现象。责任清单是在“三定”规定基础之上,把各部门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一一厘清,分解为具体工作事项,落实管理主体,并理顺职责交叉,准确直观表达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范围
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即市、(县)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及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单位),以及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乡(街道)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一并参照实施。
列入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不论是否制定公布权力清单,都要做好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三、主要任务
部门责任清单和内容包括部门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四项内容,编制部门责任清单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梳理部门职责。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和其他事项等顺序,明确具体工作事项。对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部门职责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要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突出公共管理和服务供给,确保部门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部门职责是部门为履行一定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以及完成这些工作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责任清单的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部门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后果由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追究,不列入责任清单的编制内容。
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部门“三定”规定;二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3、对2009年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改革发展要
求,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职责,部门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补充相关依据。对这部分职责的审核,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要突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工作,并按程序审定。二是要落实职能转变的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三是要避免职责交叉。
4、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对一些新增和强化职责,要有充分依据,不能使部门权力随意扩张。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责,不在部门主要职责中表述。机关内部管理和自身服务事项,如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后勤管理等,也不在主要职责中表述。
5、具体工作事项。指以部门“三定”规定的主要职责为基础,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事项要突出当前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重点、热点和难点,属于同一类事项的可以加以归并。在具体表述上注意和权力清单有所区别。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
6、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7、部门职责和工作事项的规范用语。在梳理部门职责时,要结合“三定”规定,对有关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的表述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一些新增和强化的职责和工作事项,要认真梳理和规范其使用频率较高并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明确特定含义,确保准确无误,避免产生职责交叉。主要有以下四类:
(1)制定、拟订、提出……建议。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制定”。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拟订”;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可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提出……建议”。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为强化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的表述;一般不用“管理”这种表述。对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对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某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可用“监督”。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可用“监督管理”。
(3)牵头、会同、参与。“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上报或发布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主办方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会同的部门联合上报或发布,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用“会同”。
(4)审批、核准、审核。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即应予以批准的,用“核准”。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决定权的,用“审核”。不用“安排”、“审定”、“批准”、“审查”等表述。
(二)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明确相关部门的履职界限。对一件事情的管理已有明确分工的,要写明相关部门以及每个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主办、协办关系,落实监管责任。
1、职责交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之间的职能界限模糊,互相交织,责任不明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都有管理权限。对同一类主体的不同类行为、不同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分别有管理权限或对同一类主体同一类行为的管理已经有明确分工的,不能理解为职责交叉,但要厘清职责边界。
2、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是多年来政府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的存在职责交叉重复和职责分工没有明确,有的则属于分工明确但实际工作中不衔接或不协调等关系不顺问题,还有的属于分工明确但部门没有按分工执行等等。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梳理,理顺关系。
3、对存在的交叉重叠的职责,要进行详细分析,查阅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涉及部门交叉重叠的情况及原因,提出理顺意见。重点突出当前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资源环境保护等热点和容易引起推诿扯皮的问题。理顺职责交叉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二是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和主办、协办关系;三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经审核协调,对已经厘清的职责,列入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4、部门职责分工的依据主要是“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可以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等作出的分工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部门的职责分工既可以是按照上下游之间的纵向关系进行划分,也可以按照横向关系进行划分。前者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学生离校后,由人社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后者如农药生产,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产品登记。
5、职责分工的案例。对职责边界和职责分工,要例举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三)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完善主要监管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治理能力。应当按照权力保留、取消、转移、委托下放和属地管理等事项,也可按照监管对象或监管领域,分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本部门与下级部门、社会组织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落实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避免管理缺位。
1、事中事后监管是部门按照转变职能要求,实行简政放权后,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管理缺位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如何处理。同时,要重点针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领域,建立经常性抽查监管制度、定期监管和危险隐患及时监管制度。对随机抽查措施,要明确每年抽查次数和抽查面,避免流于形式;采用年检等进行监管的措施,不得超出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范围。
2、对取消(包括简化审批程序)权力事项的监管。重点针对取消后的监管情况,提出加强监管的重点领域、范围和具体监管措施,如事中加强指导、监督,完善验收制度,事后依法处罚等。
3、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一是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组织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二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等形式对权力转移的效果进行评价监管。
4、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根据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
5、实行属地管理执法事项的监管。一是提出如何加强对县(市、区)行使处罚权过程的监督,如程序是否规范、执法是否到位等;二是加强对县(市、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措施。
6、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管。对保留行政权力的事项,性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可以按照类别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内容:一是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或完善现有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二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提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措施;三是针对行政审批和食品、安全、环境等社会关注事项,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7、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促进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措施。 这次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明确主要内容和标准,注明已公布的网站网址,并提出市、县各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分工和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8、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样式。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样表为参考格式,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对样式进行相应调整,但要力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突出简洁、明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四)明确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强化公共服务的要求,梳理部门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1、公共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属于狭义概念,指以满足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一般包括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等。梳理中,要防止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化,不能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变相成为权力清单。
另外,按照政府责任在于保住基本、补上短板、兜好底线、促进社会公正的要求,在梳理公共服务时,要突出部门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服务内容。
2、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都需要的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3、经济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融资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供信息、检验检测、受理投诉举报、政策宣传等活动。如:科技部门搭建的科技信息和交易平台,农业部门承办的农业博览会等。
4、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居民投诉,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受理火警电话、及时扑灭火灾和紧急性救援等方面的服务。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5、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等。如:民政部门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受灾人员提供救助,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为身故者提供殡葬服务。人社部门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举办的人才交流会;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农业部门承办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等。
6、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四、公布与管理
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公开责任清单。对各部门梳理并按照规定格式和体例形成的责任清单,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定期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调整公布。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问责。
五、具体安排
1、各乡(街道)、开发区可参考《保定市莲池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填写《部门职责登记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等表格(见表1—3),建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见表4),于2017年7月30日前报区编委办。
2、区编委办收到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部门提出的责任清单逐项逐条进行审核论证,于7月底前完成审核。
3、区编委办向各部门反馈审核意见,根据部门意见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于2017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六、责任清单表格样式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表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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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表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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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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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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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职权名称:×××)
单位:××××(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附件3 关于建立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建立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工作指南》和《保定市建立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工作指南》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建立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工作,特制定《保定市莲池区建立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制度工作指南》。 一、重点任务 (一)“清权”,即全面梳理职权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对本部门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进行全面清理,将每一项职责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权力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类等10类划分标准,根据各项权力的依据、性质、使用方式进行分类,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确保不留死角。其中重点是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的职权事项,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应列入,以确保行政权力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梳理出来的权力事项,逐项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等,在“清权”环节坚持统一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梳理职权工作科学有序,避免多报、漏报、错报、瞒报等问题。 (二)“减权”,即大力简政放权 在梳理职权的基础上,对每一项职权的法律依据、行使程序、运行绩效及职责一致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大力削减不合法、不合时宜的权力事项,研究提出取消、下放或转移社会组织的具体意见。 (三)“制权”,即规范权力运行 各部门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范化的要求逐项编制权力准许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透明、高效、便捷”原则,着力优化各项权力运行流程,简化政府内部权力运行不必要的环节,规范和减少行政自由量裁权,减少企业、群众办事的手续和条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方法,针对各项权力的履行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应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措施,明确考核和问责的主体、范围、程序,切实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晒权”,即公开权力准许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各部门将经过依法审核确认保留下来的行政职权,以清单形式对外公布,同时公布每项职权的运行流程图,就是要让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力,该如何操作,让社会公众明白什么事情该找哪个部门,具体怎么办。清单公布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供有效的监督渠道和方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说得上话,插得上手。同时,还要根据权力运行的实际效果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对权力准许清单及运行流程进行动态调整。 二、工作流程 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审核工作采取“三上三下”工作流程。“一上一下”。各乡(街道)、开发区将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送区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对报送事项的名称、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等项目进行初审,对内容不全、不实的与部门沟通补充完善,提出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与部门进一步沟通。必要时请专家咨询论证。审核阶段要注重与各乡(街道)、开发区沟通,相关意见研究汇总后反馈各乡(街道)、开发区。“二上二下”。 各乡(街道)、开发区根据反馈意见,对要调整的权力事项等进行研究提出补充答复意见,再次上报清理资料,审核小组再次审核,研究汇总后第二次反馈各乡(街道)、开发区。“三上三下”。 各乡(街道)、开发区对反馈的重点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调整完善相关材料,第三次报送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提出最终审核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标准 (一)权力范围 列入权力准许清单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部门内部管理职权(部门自身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比如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次统一规定不列入权力准许清单。 (二)项目编码 前两位代表部门在行政序列中的排序,后四位代表部门的具体行政职权排序(只填写后四位编码,待行政权力准许清单审核工作完成后,进行统一编码)。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使用xx0001-xx0999号段,行政处罚使用xx1001-xx1999号段,行政强制使用xx2001-xx2999号段,行政征收使用xx3001-xx3999号段,行政给付使用xx4001-xx4999号段,行政裁决使用xx5001-xx5999号段,行政确认使用xx6001-xx6999号段,行政奖励使用xx7001-xx7999号段,行政监督使用xx8001-xx8999号段,其他类使用xx9001-xx9999号段。 (三)权力类别 列入权力准许清单的行政权力,原则上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进行划分。 行政权力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审核口径: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应与我省公开的行政许可汇总清单一致。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审核口径:名称统一为:××××的处罚。如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行政处罚职权。 特别说明:(1)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作为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法律规范按位阶高低分别列明。(2)对于上位法与下位法同时作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情况,如上位法中一款规定的处罚情形在下位法中细化为多条或多款规定的,应以上位法中的一款规定填列一项处罚事项。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口径: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特别说明:(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列。(2)同一个法律条款中,既有行政强制规定,又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可以分别列入行政强制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3)关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一般认为,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但从职权梳理的角度来看,可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权力事项填列。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或无偿收取一定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此次统计不含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审核口径:名称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参照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 特别说明:(1)行政征收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审批等权力,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审批等,并在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2)行政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追偿权等,其本质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而代表国家(债权人)向侵权方、违约方主张民事权利,其与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行政机关从事此类活动不归入行政征收。 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审核口径:名称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 特别说明: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主要区别: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殊困难的人群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除少部分有法律依据外,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放生活必需品),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审核口径:名称统一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审核口径:名称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特别说明: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区别: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来说,获得了原来没有的身份、资格,并可以通过这种身份和资格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归入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 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 审核口径: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公告的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 9.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审核口径:名称统一为:××××监督。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行政监督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行为。另外,不宜将监督检查的原则性规定作为确认一项具体的行政监督权力事项的依据。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 (1)年检。年检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房产合同备案。 审核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审查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从事特定行为或享有一定权益的事项,实质意义上属于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 审核口径: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 (4)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 (5)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等。具体职权名称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 (6)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审核口径:名称统一为:对××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7)其他。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 (四)权力依据 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当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审核口径:权力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 (五)权力运行流程 对于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要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便民的原则逐环节编制流程图。行政审批类职权履行流程要明确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统一注明承办机构、办理时限、监督电话等。 2.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备注列举哪些行政权力适用该流程图;同类行政职权不同事项的履职流程有关键性差异的,应单独编制流程图。 3.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的,包括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同意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应在流程图中体现。如只征求意见,不需其同意的,不在流程图中体现。 4.如需要市级及以下层级初审(审核),也应在流程图中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依法未经初审(审核)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二是无论初审(审核)部门是否同意,初审(审核)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需要报到国家部委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有关环节也应在流程图中体现。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职权(职责)交叉 对于部门间的交叉职责,总体上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予以理顺。对于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机制,消除推诿扯皮现象。在处理交叉职责时,要综合考虑部门间职责分工,充分权衡相关部门意见,按照依法合规、主体明确、权责一致、集中与必要分权相结合、兼顾条线、方便群众、有利监管、促进发展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特别说明:1、已经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职能,不构成职能交叉。2、国家部门规章对于具体工作领域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关于委托下放权力 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权力,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准许清单中,实施机构栏列明受委托的单位名称,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单位行使”。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的权力,也应列入受托部门的权力准许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受××单位委托行使”。 (三)关于合法与合理问题 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开展职权清理工作的两个重要价值判断标准。所谓合法性,就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所谓合理性,就是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便民高效的原则。要按照先合法性、再合理性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既合法、又合理的明确留下。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权力,要进一步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权,原则上应该通过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 附表1 ××部门现有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截至2017年7月) 部门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类别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2 ××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权力准许清单 部门盖章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xx001 (项目1)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xx1001 (项目1) … 表三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强制 xx2001 (项目1) … 表四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征收 xx3001 (项目1) … 表五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给付 xx4001 (项目1) … 表六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裁决 xx5001 (项目1) … 表七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确认 xx6001 (项目1) … 表八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奖励 xx7001 (项目1) 表九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监督 xx8001 (项目1) … 表十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其他类 xx9001 (项目1) … 附表3 ××部门减权事项统计表 部门盖章 表一 取消事项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类别 原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2 3 表二 下放管理层级事项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类别 原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下放后 实施主体 备注 1 2 3 表三 移交社会组织事项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类别 原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移交 社会组织 备注 1 2 3 附表4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结果汇总表 部门盖章 取消事项数量 下放事项数量 移交社会组织 事项数量 拟保留的行政权力 事项数量 6.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