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09-29 点击次数:?
莲政发﹝2015﹞3号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决 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定工业园区管委会、保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市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区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区级实施的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直接取消4项; 1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直接转为行政许可;将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或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项)
2、区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2项)
3、区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1项)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57条 |
|
机关事业单位 |
|
2 |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58条 |
|
参保企业 |
|
3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 |
|
参保企业 |
|
4 |
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 |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
|
参保企业 |
|
附件2:
区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莲池区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
|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2 |
兽药GPS认证 |
莲池区农业局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
|
兽药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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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区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变更)意见表核准 |
莲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 |
|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2015.10.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