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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09-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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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政发20153号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决   定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定工业园区管委会、保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市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区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区级实施的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直接取消4项; 1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直接转为行政许可;将2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或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项)

2、区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2项)

3、区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1项)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57条

 

机关事业单位

 

2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58条

 

参保企业

 

3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

 

参保企业

 

4

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

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六条

 

参保企业

 


附件2:

区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莲池区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第十二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2

兽药GPS认证

莲池区农业局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兽药经营单位

 

附件3:

区政府决定直接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变更)意见表核准

莲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2015.10.1日起实施

 

来源:莲池区编办
责任编辑:保定市莲池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