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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各级编委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草拟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章。 

(三)承办全县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核报批、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准备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五)负责审核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职数的配置,并依据有关规定审批。             

(六)负责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及编制员额。

(七)协调组织、人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严格控制。

(八)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的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调整变动情况,并按照政策要求对超编超配单位实施有效监督和调控。 

(九)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全县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