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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7-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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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优化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编办全体工作人员

    一、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本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

   (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致使国家、单位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较大损失的;

   (三)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不良影响的;

   (四)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五)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因主观不努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六)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材料,影响年终部门工作考核的;

    (七)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其他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效能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所发现的问题。

    、责任追究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分别予以告诫、通报批评及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凡是被监察机关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在调查核实后,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表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资格。

    (三)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公务员法》或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四)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用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来源:张北县编办
责任编辑:张北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