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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审改办〔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8-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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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审改办《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181号)和市审改办《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邯审改办〔20181号)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现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国家和省市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对2项区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做好调整后续工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于本通知印发20日内,将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到位。对新增的事项,要及时编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严格依法实施。

二、要应用好“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完成后,要切实应用“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抓好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要素的管理,要对当前“系统”中的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已取消的事项和需要新增的事项要登录“系统”提交修改,依法保留的事项,要认真核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和层级,并将“系统”中列明的所有其他要素信息进行补充完善,按程序提请审核、更新,于2018831日前完成。

三、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严肃性,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今后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法律法规修订、各级取消下放等情况,凡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新设、取消或者修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等要素调整的,区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区审改办审核,由区审改办报省市审改办备案。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经省审改办审核或备案后,各部门要及时登录“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更新信息,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完整性、时效性。

附件:《永年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

   

         永年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7


附件:

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清单

(共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调整方式

调整依据

备注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新增1项)

1

农药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20176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二、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共1项,新增1项)

2

不动产登记

区国土资源局

新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省级不再实施

 

来源:永年区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