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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卫生健康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雄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0-09-09 发布者:雄县编办

雄县卫生健康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雄县卫生健康局(简称县卫生健康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新区党工委和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县国民健康政策,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县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并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及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县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根据国家、省、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县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卫生健康局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河北战略、健康雄县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改革发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的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改革发展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

(二)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拟订药品政府规章草案,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品滥用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防保股(县红十字会办公室)。拟订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指导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和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与县行政审批局对接。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落实县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拟订健康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健康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组织实施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承担县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三)医政医管股。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监督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落实援外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县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负责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规划信息与家庭发展股。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落实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组织实施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中医股。据国家、省、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体方案。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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