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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雄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0-09-09 发布者:雄县编办

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县医疗保障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新区党工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及医疗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发展和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的流动、调配、开发、管理工作。

(三)拟订适合于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新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订我县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动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和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实施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技工等级考核颁证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审查;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

      (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政策实施工作。

(七)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拟订并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

      (八)研究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协调政府系统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

      (九)实施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贯彻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工作;依法开展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科研、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的考试、录(聘)用、招收、调配工作和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负责政府系统机关工勤人员调配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省、新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

(十四)贯彻落实省、新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实施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落实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省、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六)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十七)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监督实施省、新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积极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九)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组织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医疗保障工作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与县改革发展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改革发展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落实外国人来县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政策由县改革发展局(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B类和C类人员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改革发展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落实。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机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全局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等秘书事务;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政务信息;承办上级交办、催办、查办事宜;负责综合性调研及信息工作;综合协调局内各股间工作关系;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宣传工作,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案件的转办、交办和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卫生和后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和查处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招录(聘)用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招录(聘)用工作;负责代政府党组做好事业单位股级(含股级)以下干部考核任免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工作;承办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干部的调配、指令性安置、退休审批、人事档案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统计和人才引进工作。

(三)工资福利股。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调整审批;负责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审批;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定级工资审批,调动人员的工资核定,退伍、转业军人的工资确定,办理奖励晋级、浮动转固定工资、提降职人员工资;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管理;指导、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四)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股。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劳动制度规范;负责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市级企业信用等级、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牵头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贯彻落实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及职业年金政策;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承担工伤(工亡)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工作;负责全县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呈报和管;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的调配;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正常退休审批、工龄认定;负责全县工人提前退休的初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组织实施省、新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省、新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省、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按照职责权限,监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省、新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贯彻执行全县社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股。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民满意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科技副职、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市管拔尖人才等;制定全县引进智力发展规划,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全县引进智力(项目)的申报和落实工作;负责外国人来县政策的落实;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省政府、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对有重要贡献专家的奖励事宜。

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制定全县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初级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中、高级职称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直聘和异地调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县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审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和管理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组织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管理。

(六)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拟订全县就业规划、计划,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办法;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及审核;承办全县各等级职业资格审核、评审和推荐;贯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聘用管理。

(七)监察仲裁股(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行使国家劳动监察职权,负责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人事劳动争议。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雄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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