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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6-04-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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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2011〕13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隆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兴隆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兴隆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13号)和中共兴隆县委、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兴发[2010]12号),设立兴隆县民政局(兴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指导社区组织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城乡社会体系建设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职责,城乡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县、乡(镇)民政干部的培训教育、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民政所属单位财务、统计及乡(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与审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与管理。

(三)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党组织建设、综合治理、普法、精神文明建设、老干部及工青妇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上级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管理全县社会福利性募捐活动。

(五)承担城乡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主管全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负责革命烈士、因公、因病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承办革命烈士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兴隆县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拟定全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残士兵的接收、安置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拟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分配方案;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协调控制全县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征集比例工作。

(九)负责军队移交我县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

(十)负责全县社团机构登记和年度检查;拟定社团组织地方性文件和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社团基金会的登记、审批、年检和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拟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指导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勘定、调处、纠纷处理;界线变更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依法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自然村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县、乡(镇)际边界的勘定和边界争议调处。

(十五)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认定,拟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推行殡葬改革和火化厂管理工作;贯彻《儿童收养法》,依法收养登记;负责县城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 )负责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贯彻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和指导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地方经济工作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提拔推荐工作;依据民族政策恢复、更改少数民族成份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协助县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兴隆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业务工作目标、进度考核和民政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和会务工作;组织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负责信访工作和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救灾款、优抚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各项专款的发放与审计工作;负责老干部服务与管理工作和工青妇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结算的编制执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聘任、管理和民政信息等项工作。

(二)救灾救济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救灾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县救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各种灾情的调查、统计、上报、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经常性社会捐赠及扶贫济困互助工作;负责特困户危房改造和重建工作;负责全县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建设。

(三)低保管理股

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挂兴隆县双拥办公室、兴隆县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协调优抚对象抚恤金、定补款、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承办革命烈士、因公、因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工作;负责落实安置政策,积极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控制全县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的征集比例工作;承办兴隆县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烈士纪念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处理领导交办的日常任务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部队移交我县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审核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挂兴隆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兴隆县勘界办公室、兴隆县地名办公室、收容遣送站牌子)

负责全县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负责县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负责勘界各项工作;负责规范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组织社区干部的培训、表彰和指导社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村委会换届筹备和选举、罢免、补选的程序指导、政策解答等工作;负责弃婴、县城流浪乞讨、盲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婚介组织机构审批、上报工作。

(六)民族宗教事务股

负责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监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活动,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恢复、更改少数民族成份工作。

兴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兴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核定行政编制2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保障老年特困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负责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优待证;宣传有关老龄问题的方针政策;负责核实发放高龄补贴工作;协助人寿保险公司为老年人缴纳老龄保险工作。

四、人员编制

兴隆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8人(含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2人),其中:局长1名(兼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核定股级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人。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