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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16-04-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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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市机编〔2016〕4号

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建立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承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建立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工作机制,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3月18日

 

 

承德市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

工作机制

 

为推动机构编制事项及时有效落实,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工作机制。

一、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工作机制

  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工作机制是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本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组织、效能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运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查问效并做出评价的制度,分为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工作的内容

全面评估是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控编减编工作执行情况;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统计情况等。

重点评估是对重要机构编制事项或重点区域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重点评估事项如机构改革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等;重点评估区域如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重大事项进展缓慢、严重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县区或部门。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跟踪评估内容和工作实际,制定跟踪评估指标体系。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内机构编制实行全面评估或重点评估。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下级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或重点评估。

(二)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跟踪评估采取组织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开展跟踪评估工作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跟踪评估工作小组。评估程序为:

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印发跟踪评估通知。

  2.被跟踪评估对象开展自评,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3.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开展社会评价。

  4.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被跟踪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评估。

 5.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撰写跟踪评估报告。

  6.向被跟踪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

  7.被跟踪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3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被跟踪评估对象。

  8.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将评估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编委报告。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应当抄送市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三)机构编制跟踪评估结果的运用

  机构编制跟踪评估结果作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调整的主要依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评估部门研究解决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需要被跟踪评估对象整改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对被跟踪评估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二、机构编制审计考核机制

机构编制审计考核机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的全面审计考核的制度。

(一)机构编制审计考核工作的内容

机构编制审计考核主要内容是:本级各部门领导和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情况;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市直各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二)机构编制审计考核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审计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个别座谈、量化评分等方法进行,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定期与专项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审计考核工作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审计考核工作小组。审计考核程序为:制定审计考核方案、印发审计考核通知和标准量化表、被审计考核对象上报自评报告、开展实地审计考核、撰写审计考核报告、审计考核意见反馈、审计考核结果运用。

(三)机构编制审计考核结果的运用

在机构编制审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应责成审查考核对象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将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7号令)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有关纪律要求

(一)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审计考核工作落实。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县区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审计考核工作,并每年年底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告年度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积极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展机构编制责任审计考核工作。

(二)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组组成人员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对象要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机构编制跟踪评估和审计考核中拒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兴隆编办
责任编辑:兴隆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