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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时间: 2017-06-15 09:30:59 信息来源:邢台编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邢机编办[2017]40号)要求,对事业单位法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违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结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对事业单位法人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公开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邢台市机构编制网主要公示事前公开内容;(2“邢台市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主要公开事中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市编委办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市编委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编委办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按照《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邢机编办[2017]40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全面、准确梳理市编委办《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市编委办政策法规科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市编委办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事业单位法人,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市编委办对抽查有问题的事业单位法人,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编委办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编委办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邢台市事业单位在线”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编委办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编委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编委办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设置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市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处级...>>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