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国务院、河北省、邯郸市取消和调整...
发布时间: 2015-08-26 点击次数:?
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国务院、河北省、邯郸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我市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19项(见附件1);衔接省政府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项(见附件2);衔接邯郸市本级自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项(见附件3)。
各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停止审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衔接下放的事项,要尽快与上级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要尽快转变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衔接省政府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衔接邯郸市本级自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武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附件1
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 衔接取消事项(共1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 |
贷款卡发放核准 |
中国人民银行武安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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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衔接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19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衔接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衔接项目名称 |
备 注 |
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含设立)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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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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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市运输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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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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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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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市文广新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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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营业性演出许可及举办营业性演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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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出版物(含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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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活动的企业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原实施机关为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邯政办字〔2013〕218号文已下放至县级文化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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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兼并、变更、合并、分立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原实施机关为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邯政办字〔2013〕218号文已下放至县级文化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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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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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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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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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流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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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餐饮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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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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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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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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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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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卫生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含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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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衔接省政府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共2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衔接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衔接项目名称 |
备 注 |
1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文广新体局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批准、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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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市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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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衔接邯郸市本级自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项目类别 |
下放依据 |
备注 |
1 |
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及天然气储气项目核准 |
邯郸市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局 |
行政许可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4号) |
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