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邢政办〔2014〕16号

时间:Dec 10, 2014 11:27:05 AM 作者:威县编办

邢政办〔201416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中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对应取消调整79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1项,接收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4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相应转移给社会组织3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保证政令畅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接好管好,省直接放给县级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截留。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加强后续监管

对接收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明确责任科室,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级各部门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事项未取消、下放事项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事项未承接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1.衔接省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1项)

          2.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4项)

3.衔接省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项)

4.移交社会组织事项目录(3项)

邢政办〔2014〕16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