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时间:Apr 24, 2017 11:11:20 AM 作者:威县编办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威政字〔2017〕28号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取消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其它16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中央直属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无需我县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威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 24日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1130533320107982F-XK-002-0000 |
县审批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