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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

发布时间: 2016-10-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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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政办通〔201611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99号)衔接落实工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次省、市政府文件中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经梳理,此次我县各部门应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7项,其中:应衔接取消的事项8项、应承接下放的事项9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务必及时衔接,确保落实到位。接此通知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二、及时调整公开,加强动态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公开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同时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8项)

2.承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9项)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4

 


附件1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8

序号

省取消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应衔接

部门

市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县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县衔接部门

项目

类别

实施

对象

备 注

1

申请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登记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

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

 

2

《林权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权证》核发

《林权证》核发

县林业局

行政确认

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衔接省林业厅取消《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3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三十一条

市人社局、县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

行政确认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4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福〔199523号)第二条;《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第四条

市人社局、县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

县人社局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

 

序号

省取消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应衔接部门

市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县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县衔接部门

项目

类别

实施

对象

备 注

5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市安监局、县区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安监局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安监局、县区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市安监局、县区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处罚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市安监局、县区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附件2

承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9项)

序号

原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接收后

实施部门

项目类别

许可对象

办结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实施机关

衔接备注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5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县住建局

行政

许可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并入县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0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为其子项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县住建局

行政

监督

——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归入县住建局行政监督事项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7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7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

其他类

相对人

法定:10个工作日
承诺:—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归入县住建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4.  

省农业厅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八条、第十二条

县农牧局

行政

许可

——

法定:20
承诺:—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委托县级实施,归入县农牧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道路外)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县农牧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行政

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出具鉴定结论之后的5个工作日
承诺:—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原来省、市、县都有此项权力,此次明确市、县具有,省里不再有权力。

6.  

省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县农牧局

行政

许可

——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市级直接衔接省并进一步委托下放至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入县农牧局【1400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子项。

7.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

行政

确认

——

法定:无
承诺:—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归入我县林业局行政确认事项.

8.  

省交通运输厅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局

行政

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

 

 

交通主管部门

 

省直接下放市、县实施,并明确县级必须衔接,我县衔接后归入县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

9.  

省交通运输厅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

 

行政

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

 

 

交通主管部门

 

省直接下放市、县实施,并明确县级必须衔接,我县衔接后归入县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围场编办
责任编辑:围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