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
发布时间: 2018-02-14 点击次数:?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2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5项,承接下放16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县直有关部门要在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5项)
2.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16项)
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附件一:
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5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113000000021798XK-XK-003-0000 |
县审批局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
按照省有关要求,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具体定价规则、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民办学校定价行为监管;2.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3.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4.通过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
|
2 |
000000000002189230-XK-018-0000 |
县国土局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取消审批后,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防治污染损害。 |
我县不涉及,但我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保留了此项,现一并衔接取消 |
3 |
000000000002180770-XK-011-0000 |
县环保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
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4 |
000000000002181730 -XK-002-0000 |
县审批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
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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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00000000002184210-XK-003-0000 |
县审批局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 第一款、第二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取消审批后,1. 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 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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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16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11130000000218261A-XK-023-0000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对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及其他内容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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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00000000002181730-XK-0360000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许可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 2.不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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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00000000002181730-XK-035-0000 |
船员服务薄签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4 |
000000000002181730-XK-038-0000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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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00000000002181730-XK-003-0000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的一部分 |
6 |
000000000002181730-XK-034-0000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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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00000000002181730-XK-001-0000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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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00000000002181730-XK-027-000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运输 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9 |
000000000002181730-XK-028-0000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10 |
000000000002181730-XK-039-0000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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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2182290-XK-002-000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疫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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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02182290-XK-013-0000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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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2182290-XK-014-000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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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02182290-XK-039-0000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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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000000000002182290-XK-004-000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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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130000000218261A-XK-017-0000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对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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