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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使用核准、核减工作程序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6-04-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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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使用核准、核减工作程序的说明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超编、混编进人,根据省、市严格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核减工作程序规范如下:

一、编制使用核准工作程序

(一)公开招录(聘)。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内申报下年度招聘计划——编制部门进行用编审核——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招录(聘)——确定录用人员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编制部门登记录用人员信息,并核发《人员编制使用卡》——持《人员编制使用卡》依次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

(二)人员调动

1.县内调动。用人单位提交用编申请(申请内容需明确编制空缺情况、拟用编制数量、岗位及经费形式等)——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申报填写《增人使用编制审批表》——编制部门核发《人员编制使用卡》——持《人员编制使用卡》依次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

2.县外调入。用人单位提交用编申请(申请内容需明确编制空缺情况、拟用编制数量、岗位及经费形式等)——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编制部门审核调入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调入人员人事档案(人员对调需先办理调出人员编制核减手续后,方可审核调入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和人事档案)——申报填写《增人使用编制审批表》——编制部门核发《人员编制使用卡》——持《人员编制使用卡》依次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

3.科级干部跨部门调整。调入单位凭任命文件,到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科级干部,既占用原单位编制,又占用调入单位领导职数,不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

(三)政策性安置人员

人社、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编制部门登记安置人员信息,并核发《人员编制使用卡》——持《人员编制使用卡》依次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

二、人员编制核减工作程序

在职在编人员调出至县外的,需持《人员编制核减卡》及调出材料复印件到编制部门办理核减手续;在职在编人员退休、死亡的,用人单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增加一联《退休审核表》或《去世后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批准后送至编制部门办理核减手续;在职在编人员辞职的,需持《人员编制核减卡》,凭本人辞职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辞职决定、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材料,到编制部门办理核减手续;辞退、开除在职在编人员的,需持《人员编制核减卡》,凭单位和主管部门作出的辞退或开除决定、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材料,到编制部门办理核减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编制核减手续的,停止办理或延缓办理用编申请。

三、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编制使用核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届中央政府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按照“空编先核准后补充,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入编必须实名”的原则使用编制,确保按编进人。未经编制使用核准增加人员的,一律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统一考录公务员、招聘选聘工作人员、安置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等事项,其编制使用核准手续办理,由用人单位集体统一办理。

3.用编申请、人员编制核减卡、工资转移证模板请登录县编委办公共邮箱(sxbb3893081@126.com;密码3893081)自行下载。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39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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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涉县编办
责任编辑: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