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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容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7-11-15 发布者:容城县委编办

 

 

 

 

 

 

 

 

容政办[2017]57

 

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承接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行政权力

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1)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做好承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承接能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有关部门对承接市级下放的事权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加强对承接下放事权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补充所需专业人员,全方位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二、扩大行政权力范围。市政府办公厅此次下放的111项行政权力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情况和承接能力而确定的,我县此次共承接11项,县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厅此次下放的其他100项行政权力,如果承接条件成熟,可向县编委办(审改办)提出申请,县编委办(审改办)报市编委办(审改办)审核同意后予以下放。

三、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承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调整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1:保定市向容城县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7

 

 

 

 

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印发


附件1

保定市向容城县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部门

衔接部门

下放形式

1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1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市住建局

县住建局

直接下放

2

其他类

房地产评估机构二、三级资质初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20131016日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市住建局

县住建局

直接下放

3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1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莲池区、竞秀区许可,市住建局负责其他县(市、区)许可

县住建局

直接下放

4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及以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12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3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住建局

县住建局

 

直接下放

 

 

5

其他类

审核各县绿地系统规划

《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保编字〔201232号) 城镇绿化管理处职责:对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核县(市、区)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和审批年度计划。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第2部分第3项。

市园林局

县住建局

直接下放

6

其他类

保定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评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市园林局

县住建局

直接下放

7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局

县交通运输局

直接下放

8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冀交公路〔2010317号)第六条。

市交通局

县交通运输局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9

行政强制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扣留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市交通局

县交通运输局

直接下放

10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直接下放

11

行政处罚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单位从事价格鉴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方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处罚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物价局)

县发改局(物价局)

直接下放

 

 

 

 

附件2

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部门

下放的县(市、区)

下放形式

1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市公安局

涿州市

授权

2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公安局

涿州市

授权

3

行政许可

影响交通安全道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自20115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关于加强公路施工管理确保交通畅通的紧急通知》(公传发〔20042844号)公安部、交通部2004916日下发。

市公安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4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9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市公安局

涿州市

授权

5

行政许可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

市公安局

涿州市

直接下放

6

行政处罚

非现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市公安局

涞源县

授权

7

行政监督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公安局

高阳县

直接下放

8

行政监督

对交通管理类机动车管理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201151日起实施)第二章第一节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 机动车报废的。

市公安局

高阳县、涿州市

授权

9

其他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市公安局

高阳县

直接下放

10

其他类

驾驶人审验教育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市公安局

涞源县

授权

11

其他类

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培训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市公安局

涞源县

授权

12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及以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12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3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住建局

雄县

直接下放

13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1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市住建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14

其他类

房地产评估机构二、三级资质初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20131016日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市住建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15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11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莲池区、竞秀区许可,市住建局负责其他县(市、区)许可

雄县、容城县

直接下放

16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及以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12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3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住建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17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金单证。
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18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社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19

其他类

审核各县绿地系统规划

《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保编字〔201232号) 城镇绿化管理处职责:对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核县(市、区)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和审批年度计划。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第2部分第3项。

市园林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20

其他类

保定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评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市园林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21

行政许可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授权47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市林业局

雄县

直接下放

22

行政许可

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市交通局

定兴县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2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24

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冀交公路〔2010317号)第六条。

市交通局

容城县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25

行政强制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扣留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市交通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26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7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市交通局

定兴县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

27

其他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128日通过,自20124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市交通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28

其他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128日通过,自20124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载;(二)议价;(三)途中甩客;(四)故意绕道行驶。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市交通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29

其他类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交通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30

其他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128日通过,自20124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市交通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31

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超技术能力执业的处罚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11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市司法局

定兴县、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32

行政监督

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11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930日公布实施)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定兴县

直接下放

33

行政监督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11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930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定兴县、莲池区、竞秀区

直接下放

34

行政监督

法律援助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

定兴县

直接下放

35

其他类

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初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930日公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

定兴县

直接下放

36

其他类

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初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930日公布实施)第九条、第十条。

市司法局

定兴县

直接下放

37

行政监督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防办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38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3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1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

易县、安新县

直接下放

39

行政确认

市级示范性高中评估认定

1.《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

2.《关于开展对全省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的通知》(冀教基〔199736号)第一条 申报规范高中(相当于市级示范性高中)、合格高中的学校由市组织评估。

市教育局

安新县

直接下放

40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

直接下放

41

行政处罚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单位从事价格鉴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方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处罚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物价局)

容城县

直接下放

42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10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

直接下放

43

行政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44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45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10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718日修改)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2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46

行政许可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文广新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4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48

行政许可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49

行政许可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1项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0

行政许可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1231日国务院批准,19912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1

行政许可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权限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4项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2

行政处罚

报刊记者站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六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社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 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第三十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3

行政处罚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六十四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4

行政处罚

违反电视剧发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违反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引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入境参赛、参展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58

行政处罚

对以卫星传送方式擅自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及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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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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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申报审核规定的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112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待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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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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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省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变更及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申报审核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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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6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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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6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5.《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724日国家版权局第3号令)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430日)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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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行政处罚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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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政处罚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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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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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9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第十九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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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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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违规进行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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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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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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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行政处罚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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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行政处罚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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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政处罚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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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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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行政处罚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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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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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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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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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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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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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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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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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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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处罚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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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处罚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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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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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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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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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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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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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政处罚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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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行政处罚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失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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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政处罚

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97

行政处罚

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98

行政强制

对非法和违禁出版物等相关证据的查封、扣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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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其他类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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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其他类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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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其他类

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1993105日起施行)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199423日起施行)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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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其他类

设立、变更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19979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818日国家广电总局37号令)第七条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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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其他类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核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2004820日起施行)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104

其他类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19979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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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其他类

跨省区和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67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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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其他类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甲种)和(乙种)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19979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107

其他类

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041115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市文广新局

涿州市、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108

其他类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11325日颁布施行)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市文广新局

高碑店市

直接下放

109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市财政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110

其他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市财政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111

其他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涞源县

直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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