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县交通局10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划转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时间:Sep 10, 2018 4:57:52 PM 作者:清河县编办
清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审改办〔2018〕8号
清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将县交通局10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划转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 邢政字〔2017〕23号文件要求,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有效释放“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改革效应,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基层群众的满意度,经研究,现将县交通局10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划转县行政审批局。
一、及时做好工作交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划转调整过渡期。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向县行政审批局报送审批备案资料和卷宗的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申请表格等资料,要统一交由县行政审批局。
二、要做到审批监管“无缝式”衔接。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审查、决定送达,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县交通局要负责备案事项的监管,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制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位。县交通局因监管工作,需要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关备案数据、信息的,县行政审批局应积极配合。
三、动态调整相关清单。县交通局和县行政审批局要按照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划转情况,调整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清单以及对公示、办事平台信息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查询。要通过划转事项,梳理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部门的职责关系,进一步理清县交通局和县行政审批局的权责边界。
附件:县交通局划转事项目录
清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附件:
县交通局划转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别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划转后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县交通局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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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县交通局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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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 执法大队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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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执法大队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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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 执法大队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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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 执法大队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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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 执法大队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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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 执法大队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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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县交通局 地方道路 管理站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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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 |
县交通局 地方道路 管理站 |
县行政 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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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